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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是新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

  

  从以上对价值取向问题域的思考来看,我们可以对民事诉讼法修订所体现的价值取向进行分析。从这次修订内容看,主要涉及到了诉讼再救济制度和诉讼执行程序制度,在没有对相关制度进行经济量化分析之前,我们并不能对这样的新制度内容所追求的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作出抉择。


  

  但是一般会认为,两种价值会以某种比例而存在。于是法学分析中,有时会跳出这个源自实体法律制度中的价值悖论分析,而把民事诉讼法的价值称为程序价值。笔者认为,让当事人享有一种程序,从而让纠纷的平息获得正义基础,这一点是没有太大争议的,而这一点却可能不仅仅是诉讼法律制度本身所能够证明的。


  

  当一个程序制度的设置急于解决纠纷,而表现出对实体纠纷的忽视的时候,这样的程序往往是有效率的,却不一定是公平的。当一个程序制度的设置耐心于纠纷的实质,故而无限制增加程序的回返与循环,这样的程序出发点是追求公平的,也往往会得到当事人对公平的认可,但是当事人也会疏远这种公平,因为这已经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效率追求。由此分析来看,民事程序在运行意义上所体现的公平或效率是需要实践来论证的,如上极端的分析在现实中是比较少见的。既然有赖于程序之运行,故而对制度组分的分析也需要纳入运行之中。


  

  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事诉讼法修订条款所体现的价值取向不是一个简单的逻辑分析,而应是一个实证分析,有赖于民事诉讼实践的回应。但是这种思考是从实体纠纷的视角来进行的。其实,程序价值本身就具有其内在价值,这是可以逻辑推理的。


  

  笔者以为,程序价值本身更多地依赖公平价值,或者说其本质上应该是公平价值,因为程序介入实体纠纷本身是要避免当事人的暴力自力救济,避免无公平、正义之社会的扩张,而不是因为当事人救济的无效率问题,因为当事人正常交易、自我平息纠纷才是最有效率的事情。由此分析,程序制度承接公平价值,是其存在之要义。


  

  民事诉讼的价值是程序价值,其本质是公平价值。以此为起点来反观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我们发现,破产法律制度绝不仅仅以程序之价值而展开,其对企业或者个体的生存关怀往往要高于对程序的关怀。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由于破产制度与诉讼制度较大的价值取向差异,破产法律制度虽然更多地是程序制度,脱离诉讼法律制度体系却也是顺其自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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