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治愈”抑或“缓解”: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评析(下)

  

  不仅如此,繁重的死刑复核事实审查工作也消耗了法官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使得其配置给法律统一问题上的单位时间减少,进一步造成法律统一功能的削弱。这样的例子,已经为其他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所证实。以法国为例,其最高法院设置的目的在于一旦发现下级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存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律”时,通过撤销其判决来保障下级法院适用法律的正确性、适当性和统一性。然而,由于理论界普遍认为,确定一个问题是否属于“事实问题”的本身就是法律问题,这在实际上是取消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划分,使得法官的案件工作量骤然加大,根本无暇顾及最高法院在维护司法统一方面的特殊职能。[27]


  

  (二)应当将死刑复核的范围主要限定在法律适用上


  

  为了恢复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统一功能,需要设法减少死刑复核的工作量,从而缩小死刑复核庭的规模,并使法官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考虑死刑适用标准统一问题。由于案件事实审查是死刑复核的主要工作量,因此,缩小死刑复核庭就要求在区分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放弃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各国的司法实践表明,这一做法是完全可行的。究其原因,在于最高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并不存在优势,因而应当放弃事实审查,而将该任务交由一、二审法院。此外,法院审级结构原理也要求其放弃对事实问题进行审查。


  

  我们知道,任何国家的法院体系结构均是按照职能分层原理来建立的,不同审级的司法程序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功能分工。其中,越接近塔底的法院越接近社会民众,接近案件事实的发生地,便于倾听当事人的诉愿,法官对纠纷事实真相的掌握更加全面,因而需要用于认定案件事实以化解私人纠纷。相反,越靠近塔尖的法院越接近政府的决策层,并越远离案件事实的发生地,因而越需要用于包括法律统一在内的公共目的。[28] 按照法院审级结构的上述职能分工原理,最高法院的职能主要不在于审理事实,而在于维护全国法律的统一适用与解释,其应当超越具体纠纷的处理,放弃对部分事实问题的审查,而向国家司法政策形成及规则之治转变。对此,我国学者龙宗智教授指出:“最高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其基本职能是进行政策指导和法律标准的把握,……它不应当是一个事实审法院,坚实的事实审基础是作为其下级法院的一审、二审法院所铸就的。”[29] 同样,陈瑞华教授也指出,最高法院的法官远离案发地,让他们核实案件事实并不具备太大优势。最高院在死刑复核问题上,主要发挥的是统一法律适用、把握刑事政策的作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