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有效预防死刑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由案件事实认定以及死刑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所决定,最高法院不仅不具优势,反而处于劣势。因此,要有效地防止死刑误判,需要将更多的精力置于死刑案件前置程序,即侦查以及一、二审程序中去。从宏观层面来说,导致错案的原因不外乎司法缺乏独立、刑讯逼供、有罪推定、证据规则匮乏等。这方面的探讨,当前学术界已经开展得很广泛,也很深入,得出的结论也大体相同。对此,笔者不再赘述。应当说,从宏观层面上展开分析原属治本之策,但体制的改变非一日之功,对当前死刑错案的防止来说“远水解不了近渴”。作为一个参与死刑判决的实践者,笔者仅从微观个案的角度,以当前发现的死刑错案为样本,寻找原因并提出对策。
1.侦查阶段如何防止证据收集瑕疵
立案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第一道程序,承担着确定、抓获犯罪嫌疑人,收集、固定证据的重要职能,对于整个诉讼程序的顺利进展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尤其在我国,由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以侦查为中心,在很多情况下,法院的判决直接就是对侦查结果的确认,因而侦查工作的质量决定着整个诉讼程序的成败。[17]
首先,为防止死刑错案,应当努力避免被告(包括同案被告)的口供出现瑕疵。在侦查程序中,导致死刑错判发生第一位的原因,人们很容易联想到口供获取上的刑讯逼供。由于口供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证明能力,加之受侦查现实条件的制约,使得我国整个侦查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口供来进行。侦查人员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之后,往往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而再以其供述为线索进一步收集其他证据。这种侦查模式容易养成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由此导致刑讯逼供现象频发。为避免刑讯,除了需要转变侦查观念之外,当务之急是要加大对侦查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为侦查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从而使侦查取证摆脱对口供的依赖,将重心逐步由人证转为物证。除此之外,参照其他国家的普遍做法,为了避免刑讯,还需要保持侦查行为的适当公开,建立侦押分离、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羁押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等制度。[18]
其次,还应当努力防止目击证人(包括被害人)指证证据失实。由于目击证人指证是目睹案发过程的人对罪犯体貌特征的生动描述,因此,与其他形式的证据相比,指证结论对法官心证的形成影响更大。一旦指证发生错误,错案往往难以避免。目击证人指证之所以会出现不实,在于一个具体的指证过程包括感觉、记忆、辨识三个阶段,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错误。[19]更重要的是,侦查人员为了提高破案率,在指证活动中常常会误导目击者,使其指证结论与怀疑对象保持一致。为避免指证暗示,应以成列指证[20]为原则,以暴露指证[21]为例外。在成列指证中,侦查人员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混杂于相似的数个陪衬对象之中,并明确告知目击者,犯罪嫌疑人可能不在其中。在指证过程中,侦查人员不能实施任何暗示目击者指证的行为,并应作好现场指证笔录,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签字,以备在庭审中进行辩论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