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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

  

  2、“真实肯定说”把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与瑕疵证据本身区别开来,不因收集证据方法的非法而否认证据的真实性,好象具有合理性,但却忽视了刑事诉讼目的双重性,是典型的真实发现主义。


  

  3、“区别对待说”的片面性表现在:该说注意到了全盘否定瑕疵证据的危害性,部分肯定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强调言词证据一经非法收集就全盘否认其法律效力的作法,同样具有“全盘否定说”的危害性,只是其范围限定于言词证据而已。


  

  4、“线索转化说”的片面性表现在:该说强调非法收集的证据仅作为线索,试图用新收集的方式将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统一起来,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强调证据一经非法收集就应重新取证,且不说它有形式主义之嫌,仅就重新收集而言,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做到(如某些证据可能会因主客观原因而毁损或灭失),而且该说也不利于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对抑制非法取证行为也并无多大实际意义。该说实际上是“折衷说”的翻版。


  

  5、“排除加例外说”的片面性表现在:该说强调瑕疵证据原则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又具有法律效力,且不说它在证据的采信标准上相互冲突,单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外”就让人很难掌握。什么叫特殊情况?如何认定特殊情况?其法律依据何在?诸如此类的问题恐怕连该说的倡导者都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而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外”,在监督机制不很完备的法制环境下,很容易成为某些素质低下的公安、司法人员以权谋私、随心所欲、擅断专横的借口。


  

  四、瑕疵证据法律效力制度构建


  

  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到底如何,上述五种学说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各自的不足。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在此略陈管见,以和大家商榷。


  

  (一)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绝对无法律效力。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7],如证人证言,刑事被害人陈述,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具有易受外界影响的特点。正如本文前面所述,司法实践追求的是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法律真实是否接近客观真实,只有上帝知道。对于旁观者(包括法官)只能通过公正的程序,来确信法律真实接近客观真实。法律真实是通过证据证明了的真实,而证据的可信度如何则至关重要。由于言词证据的易变性,哪怕我们取证程序有一点违法,人们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也会产生怀疑。对于通过不公正的程序获得的证据如此不可靠,不能期望实体公正,不如坚定程序公正。因此,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绝对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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