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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设计与构建

  

  在我国现阶段,量刑前调查报告的适用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量刑前调查报告的制作主体和内容,即哪些主体有权委托进行社会调查报告,哪些主体有权接受委托进行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的范围和内容如何界定;二是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由于我国现有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在使用调查报告时,应当首先解决其在法律上的地位问题。三是调查报告的具体运用。如量刑前调查报告适用于哪些案件,何时委托调查报告,何时提交调查报告,如何对调查报告的内容进行质证等。[8]


  

  三、量刑程序中的证明问题


  

  (一)量刑程序中的证明对象——量刑事实


  

  本文对量刑事实按以下标准进行划分,即首先以是否有利被告人为标准,将其分为两大类——罪重事实和罪轻事实,然后在此基础上,将量刑事实区分为行为危害性事实和人身危险性事实。[9]


  

  1.罪重事实。罪重事实包括表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的事实和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事实。罪重事实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其一,表明犯罪行为危害性严重的事实:(1)犯罪行为针对多个被害人;(2)对被害人造成的身体或者精神伤害极其严重;(3)被害人是老、弱、病、残、孕等易受伤害者;(4)针对公共部门工作人员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工作人员的犯罪;(5)犯罪对象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医疗等款物;(6)犯罪的地点(例如,偏僻的地方);(7)有他人在场时实施犯罪(尤其是被害人的孩子、伴侣或其他近亲属在场);(8)对被害人名声的额外毁坏(如在实施性犯罪时,对被害人拍照);(9)在财产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遭受巨大(包括情感价值)损失,或者因犯罪而导致巨大的实质损失(如盗走设备导致被害人死亡等)。


  

  其二,表明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事实:(1)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犯罪;(2)累犯;(3)前科;(4)预谋犯罪;(5)意图实施比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更严重的犯罪;(6)团伙犯罪或者集团犯罪;(7)职业犯罪;(8)为金钱利益而犯罪(并非基于犯罪本身的要求)或者是高收益的犯罪;(9))企图隐瞒或者销毁证据;(10)故意针对弱者的犯罪;(11)使用武器威胁或伤害被害人;(12)故意、无理由地超过犯罪所需施加暴力或者毁坏财物;(13)滥用权力或信任;(14)基于种族、宗教原因而实施犯罪。


  

  2.罪轻事实。罪轻事实包括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或者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等事实。罪轻事实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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