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主体是检举人。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即宪法确立了公民检举权。为保护检举权,刑事实体法规定了报复陷害罪,确立了实体保障。但刑事诉讼法中却毫无规定,缺乏程序保障。
解决办法是“立案听证”。凡检举者,若日后被法律立案追究,只要检举人自己认为系被报复,即可申请“立案听证”。即以司法听证方式尽量排除报复因素或使报复变得困难,确保与邪恶权力对抗的社会成本不会过多地转嫁给个人,从而实现检举权的程序保障。
第二类主体是律师。律师业是一个需要职业豁免的行业,尤其在从事刑辩的工作中。根据自然公正原则:“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在处理律师违纪案件中尤其要贯彻这一原则。因为律师的诉讼地位是同侦查、检察机关对立的,如果直接把律师执业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权不受制约地交给对方,则很难保证律师的执业安全,这种案件也很难得到公正处理,无法防止“职业报复”现象的出现。众所周知,我国刑法306条律师伪证罪的规定,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使刑事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朝不保夕。律师会被随意立案逮捕,与国际通行辩护制度不合。解决办法是,对于律师在执业中的惩戒问题,特别是在调查取证中可能涉及犯罪的案件,公安、检察机关在立案时应会同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对此进行“立案听证”,并将“立案听证”作为追究律师执业犯罪立案的前置程序。这样,既不放纵律师伪证犯罪,又可避免律师被捕的随意性,实现律师职业豁免权的程序保障,可谓两全其美。上述立案听证应由被立案律师申请启动,听证法官主持。由该地资深律师和同级律师协会、司法局、公安、检察、人大代表、政法委领导、法学界专家参与。对有关该律师的执业行为是否违纪和是否违法听证审查后作出惩戒决定,或对于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
现行刑诉法设立有“监督立案”制度。刑诉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但在有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检察院监督立案,公安局消极侦查,即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监督后,公安机关虽已立案侦查,但以种种理由立而不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