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缺点也源于此,在裁量决定中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综合考虑和权衡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信息化的执法程序缺乏创造性和独立性,它会使得行政执法人员将复杂现实空间中遭遇到的案件案情,归约为输入计算机的若干指标或参数,然后通过人工智能系统像“自动售货机”式的输出决定。严格的“照章办事”可能会带来“信息专制”,削弱行政的回应性,剥夺行政机关个案裁量的空间,从而损害个案正义。[44]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具体行政领域,决定信息化执法程序在行政过程中适用的阶段和范围。在需要个案裁量的行政领域,电子数据处理只能发挥辅助性的作用,它应更多被适用于行政决定的准备过程,而非实质性的制作决定过程之中。[45]
四、以规则制定限制基层行政执法裁量权
基层行政执法的任务和性质,决定了裁量权构成其执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应鼓励以制定包括裁量基准、政策声明、标准操作程序在内的成文规则的方式,让裁量权的行使有章可循。同时应将这些规则向公众公开,从而加强公众对规则实施的监督,有效地减少基层行政执法中的恣意。
(一)裁量基准的制定
之所以要设定裁量基准,是因为当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一效果”之间关联性的规定,或者根据这样的关联性规定无法获得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时所需完整判断标准时,基层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去按照立法者意图,在行政法律规范所预定的范围内,以“要件一效果”关联性规定的形式来设定判断标准。[46]
裁量基准对基层行政执法具有直接的意义,它有利于本地方或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能保持一定的灵活性,能切合本地或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同时还有利于本地方或本系统执法能具有一定的连贯性,让执法保持相对统一的尺度。[47]针对情节、性质、事实、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应处以基本相同的行政决定。
2004年2月4日浙江金华市公安局在全国率先推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此后各基层行政机关纷纷以裁量基准、裁量标准、阶次制度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予以细化和规范。例如北京市平谷区政府实行了“自由裁量权细分量化”,上海市青浦区制定了《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最低幅度参照表》,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罚款自由裁量权阶次制度》,……这些规则有的是基层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在本机关业务范围内适用;有的是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规范本机关以及下属机关的行政裁量权。[4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 27号]中指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在2007年7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我国基层行政机关目前已颁布的裁量基准,主要局限于行政处罚领域,但实际上对于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依申请行为,相对人常常难以预测基层行政机关决定的内容。为此未来我国基层行政机关针对自身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事务,也可尝试通过制定裁量基准的方式,将法律法规的内容予以具体化,对申请予以量体裁衣式的处理,从而保护申请人能及时获得应有的权益。[49]
(二)书面执法指南的制定
目前我国各地已颁布的裁量基准,一方面局限于行政处罚领域,另一方面侧重于规定裁量权行使的幅度和阶次。它们未能结合本地区本机关的特点,对行政裁量权运行的基本目标、执法的优先次序、实施的程序、操作的流程加以系统化的规定。为此各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应以书面的方式,制定诸如执法手册、执法指南、执法流程图、标准操作规程(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简称SOP)之类的书面执法指南,规定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的执法程序和操作流程。
相对裁量基准而言,书面执法指南的拘束力更弱,而形式更为灵活、内容更为具体。[50]书面执法指南表明了基层行政机关对裁量运作的理解,规定了未来努力的方向,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处理法律问题、程序问题、政策问题和技术问题提供了最低限度的要求。这有助于机关内部不同执法人员之间行动的一致和相互协调,也有助于实现对相对人的平等对待,提高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满意度,这构成了公共行政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