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上世纪80年代之后的广泛立法裁量论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是日本经济高速成长的时期,朝日诉讼作为一场运动引发了国民对以生活保护行政为中心的社会福利政策的热切关心,也迫使生活保护基准以及相应的国家财政预算随之高涨。但是,80年代改宪论以及第二次临时行政调查会的报告中所体现的福利国家主张,则又转变为“建设有活力的福利社会”,力求避免高负担、低效率、大政府,并强调建立依赖国民自立、自助的福利国家。
因此,在最高法院关于生存权的一系列判决中,广泛的立法裁量论被采用。最高法院在1982年的堀木诉讼(最高法院大法庭判决1982年7月7日,民集36卷7号1235页) 中,放弃了对“权利说”这一方式的运用,而是采取阐明司法审查的界限,即通过说明生存权立法中立法裁量的广泛性来运用该条款。最高法院在裁判中认为“健康、文明意义上最低限度生活”是抽象的、相对的概念,对其具体的内容的判断,要与不同时期文化发达的程度、经济社会条件、一般国民生活的状况等相联系。因此对于生存权的具体的立法,要根据国家财政的情况等多方面政策的考量和判断来进行,应允许立法机关行使广泛的裁量权,除非存在欠缺显著的合理性和明显逸脱、滥用裁量权的情况,否则不应成为法院审查判断的对象。因此,正像奥平康弘所指出的那样,在承认广泛立法裁量论的情况下,“宪法第25条第1款所诉诸的权利的具体内容,宪法本身无法统一决定,而是最终由具有法律制定权的国会裁量决定”。{9}( P244)
这样,有关社会保障立法的合宪性问题几乎消失,有关的争议都被导入以立法合宪为前提的行政机关具体处分是否合法的问题上。{14}(P5)有关生存权的判例理论出现了停滞。判例法上也没有什么进展,最高法院判例集上也少有相关案件的登载。学说上鉴于最高法院判决中广泛立法裁量论的法理,也无法对 “逸脱、滥用裁量权”展开精致的分析,该领域所受到的关注以及研究成果越来越少。
四、结语
综上所述,从日本福利制度及生存权理论的发展过程来看,接受国家救济的生活困难者,其所享有的法律地位历经变化,从最初的恩惠观、反射利益观到二战后逐渐形成法律上的权利观乃至转变为宪法上的权利。二战之后,外部制度输入的压力、引起全国关注的个案诉讼都对福利制度和理论的形成过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些因素促使日本内部政治经济结构、社会家庭制度发生变化,并进一步反映在政府对福利国家取向的选择、对救护制度责任的承担、福利给付接受法治的程度以及受保护者请求权的实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