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战时制度与自上而下的恩惠
然而,社会连带观在二战时被“高度国防国家”急速超越,并被“全体主义”、“国民主义” 的社会事业观所代替。这一时期,日本的福利事业受到纳粹思想的影响,强调服从战时统制的思想,即由掌握国家权力的强者阶级,从国家社会的全体主义出发,在共存共荣、相互扶助的观念上,进行统制、管理,弱者阶级受到的保护也即是强者阶级的强制。然而,正如石田雄所总结的那样,日本的福利思想和体制虽然受到法西斯纳粹的影响,但却巧妙地与日本的“家族国家” 理念相结合,即以万世一系的天皇为中心的家族亲合关系为基础,形成了日本的全体主义,从而又回归到传统的“家族国家” 观。{4}( P42) 在这种家族国家一体观念下的国家对贫困者的救护,一方面仍然依赖家族社会自助的救济,另一方面国家的救护又取决于国家对战时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等的考虑,人们得到的救助只是战时政策所带来的反射利益而已。从以上福利思想发展的脉络来看,日本战前、战时福利思想和理论主要受到“家族国家观”的统治,表现为“家族互助”和“国家自上而下的恩惠”两大特点,个人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的请求权尚付阙如。
二、权利理论的初步形成
(一) 宪法生存权规定的确立
战后,盟军司令部接管了日本,并试图对日本进行经济和政治的非军事化、民主化改革。在盟军司令部的领导下,日本重新制定了宪法,并在新宪法中确立了著名的生存权条款。经过盟军司令部和日本政府之间多回合的草案提交和协商,占领当局要求在宪法中确立社会保障条款的意旨被接受。尽管最终成文的生存权条款(第25条) 是在战后宪法制定议会中由日本社会党的修正案提出的,但其形成过程受到占领当局麦克阿瑟草案的重要影响。{9}( P242- 243) 该条款主要是依据德国魏玛宪法第151条第1款 经济生活的秩序必须符合保障所有人过上值得人过的生活这一正义原则! 为蓝本制定的,在德国宪法的解释论上,被认为是作为有关经济政策的政治纲领,对于个人来说没有权利保障的可能性,即完全没有法规范的含义,仅仅是作为政治上的目标。然而,日本战后制定的宪法尽管参考了魏玛宪法的条款,但却加入了“所有国民均享有营构生活的权利” 这一规定。这样,生存权的规定是作为纲领性的规定还是具有请求权的内容,在规范本身则具有了可以进一步解释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