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扩大相对不起诉的范围
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斟酌具体情形而做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它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中,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然而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一直对相对不起诉从严掌握,表现在对不起诉条件的严格限制和不起诉率的严格控制上,使一些本可以通过其他非刑罚措施得到改善的犯罪嫌疑人承受过多的诉讼负担,遭受短期自由刑,甚至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仇视和对抗社会的扭曲心态[6]51。因此,应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对于未成年嫌疑人、过失犯罪嫌疑人以及初次涉嫌犯罪的人,不起诉裁量权的范围扩大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从而使检察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有一个更大的空间,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以利于有轻微犯罪的人悔过自新,减少主观恶性,实现刑罚的目的。
3.探索引入刑事和解制度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是以国家起诉和对被告人判刑为主要模式的,这种模式不仅带来监狱压力大、司法成本高的后果,而且严重忽略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应具有的本体地位。因此,借鉴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引进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轻微犯罪案件在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以刑事和解方式结案,体现了对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尽可能地减少法院判决的消极因素,有助于社会和谐[7]48.笔者认为,可以将刑事和解的要求规定为:一是量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二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自愿;三是当事人和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四是当事人和解后,可以在公诉环节对犯罪嫌疑人采用暂缓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等处理。
4.扩大简化审和简易程序适用
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既节省刑事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又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被告人的不良影响。因此,在具体办案中,要认真落实《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扩大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同时,要完善立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如对于宣告刑可能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对于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可以尝试适用简易程序,以快速结案,减轻对他们的心理伤害,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尽快安置、恢复学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