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例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应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这样做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有利于挽救失足者,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我们正视社会稳定和犯罪增长关系后的理性回应,最终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刑事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发展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是科学的、先进的理念,其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宽严适度,宽严有据,依法办案,不能依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和谐地调和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既要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国家、社会与被害人的利益,也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的合法权益,发挥刑法功能的最佳效果。因此,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行。
(四)有利于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而且是一种社会现象。任何社会都存在犯罪现象。刑罚则是控制犯罪的一种方式,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可以获得威慑犯罪的效果,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刑罚威慑力并不会随着刑罚的加重而无限地增加,在罪刑均衡的范围内,刑罚威慑力与刑罚轻重是成正比的,一旦刑罚超出公正的限度,使被告人难以接受,使社会难以认同,其威慑力就呈现出递减的趋势,就会产生刑罚效力的贬值问题。刑罚并非越重越好,而是贵在轻重有别。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轻罪与重罪分别得到妥当的处理,能够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