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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防范与权利保障

  

  在该案中,赵作海先是因赵振晌失踪而被调查,由于证据不足而不了了之。无名尸体的发现导致赵振晌失踪案被重新调查,尽管司法鉴定对于“尸体是否为赵振晌”得不出肯定性的结论,但公安司法机关还是对“有作案动机”的赵作海予以拘留、逮捕,并且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进行了多次讯问,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一个无辜者连续9次承认自己故意杀人,排除替人顶罪的可能性,从逻辑上分析只能说该有罪供述绝非出于自愿。事后的调查显示,刑讯逼供在其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甚至连被告方的证人(他的妻子、“相好”)也未能幸免,被迫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词。因为无名尸体无法进行同一认定,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经政法委组织专题集体研究而决定起诉,法院最终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2010年4月30日,失踪多年的“被害人”赵振晌回家,5月9日,赵作海被宣布无罪释放。[1]


  

  令人不解的是:造成赵作海冤案的核心疑点是无名尸体的身份无法确认,公安机关经两次补充侦查也未解决该问题。然而,该棘手问题却在赵作海冤案曝光后迅速得以解决:经DNA鉴定,死者身份确定为1998年9月12日晚外出后失踪的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十字河村东五组村民高宗志。经进一步侦查,专案组认定了3名重大作案嫌疑人,后一一抓获,并押解3名犯罪嫌疑人依次对作案、抛尸、埋尸现场进行了现场指认,3人指认相同;5月27日,公安机关在指认现场发现了被害人头颅,案件顺利告破。{4}


  

  可见,无名尸体的身份并非无法确认,而是侦查人员在主观上对赵作海作了“有罪推定”,认准赵作海是杀人凶手,并据此去收集有罪的证据,甚至不惜采用暴力迫使赵作海自证其罪。检、法明知该案证据存在瑕疵,但依旧起诉和审判,直至判处赵作海死缓。在这里,“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办案逻辑暴露无疑,其结果必然是“为了不放过一个坏人,不惜冤枉一个好人”,即宁枉勿纵。正是因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遵循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办案思路,才相继出现了包括赵作海案在内的一系列冤错案件。刑事诉讼的理想结果是在发现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做到不枉不纵,使有罪者受到定罪和适当的处罚,使无辜者免受追究并尽快洗清嫌疑。但是,在出现疑罪的情况下,“从有”还是“从无”,二者必居其一,不可能有中间道路。为了防止赵作海式的冤案再次发生,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应当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厉行疑罪从无规则,体现消极性实体真实发现主义的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普遍奉行法的正当程序主义理论。{5}法的正当程序主义由消极性实体真实主义发展而来,它的基本思想仍不离避免误罚无辜,法的正当程序成为实现此思想的手段,并且它为消极性实体真实主义提供了理论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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