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透视“以侦查案卷为中心的审查起诉”

  

  (三)完善控制与检验公诉决定的相关机制


  

  “中国未来的司法改革既要关注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又要着眼于‘重建审判制度’。”{21}谋求审查起诉制度的正当性同样也需如此。在庭审流于形式的现实下,尤其是侦查案卷被法官天然推定客观与全面的背景下,公诉决定与裁判结论所立基的信息基础在相当程度上高度同一,而原本应构成裁判结论基础的质证与辩论却消失在了庭审的程序场景之外。自然而然,公诉方依侦查案卷形成的公诉决定并不能在庭审中得到检验,由此可能导致的后果是一些错误起诉无法得到纠正,以致酿成了案件处理的“一错到底”。因此,围绕审判中心主义与直接言词原则来建设中国的刑事审判制度,是构建“以侦查案卷为中心的审查起诉”支撑条件的基本要旨。


  

  无论是确立审判中心主义理念,还是完整地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在目前均有一些无法克服的障碍。但以下几个方面却应该是我们不能拒绝的改革方向:一是完善与加强法院庭前对公诉决定的审查,改变现行提起公诉几乎必然启动审判程序的现状。应该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凡是不符合进入实体审理条件的,法院可以依法宣告驳回。二是调整庭审证据调查的方式,最大限度地革除目前中国“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审判模式。严格限制侦查案卷中各种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原则性地规定言词证据的提供者必须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尤其是要规定侦查阶段形成的口供不得直接作为裁判的根据;禁止选择性、摘要性的宣读与出示各种书证材料和笔录,特别是关于物证形成过程的各种笔录与材料,尤要接受辩方全面质证。三是取消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后案卷移送制度。无论如何改革公诉案卷移送制度,都必须禁止庭后移送案卷。


【作者简介】
郭松,四川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注释】陈永生对20件刑事错案的研究发现,11件有警察违法取证、隐瞒、伪造证据的现象。参见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新《律师法》第34条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扩大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但由于没有明确“所有材料”的具体范围与界定主体,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进行相应调整,其前景并不乐观。事实上,全国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大部分地方并没有按新《律师法》施行。参见黄秀丽:“保障律师权不能只靠修法,自下而上改革或是新方向,《南方周末》2009年9月24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