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借鉴美国经验而构建的自白规则之所以出现立法与司法实践二律背反的尴尬局面,主要原因在于相关的配套改革措施没有跟进,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价值理念的滞后。日本的自白规则是舶来品,其适用问题受到日本刑事诉讼理念的深层制约。尽管《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本法以在刑事案件上,于维护公共福利和保障人权的同时,明确案件的事实真相,正当而迅速地适用刑罚法令为目的。”但日本学者认为,“查明真相是刑事诉讼在本质上所要求的第一理念”。日本的刑事诉讼发端于大陆法系并深受职权主义的影响,反应在自白规则的适用方面,日本法院虽借鉴美国的制度,可是在决定是否排除违法证据时,采用的仍是根深蒂固的职权主义的思维,难以摆脱其窠臼,不大愿意排除非法自白证据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结果就致使其自白规则有其形而无其神,形同虚设。就此问题,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曾指出:不仅要改变法制的硬件,而且要改变其软件;换言之,不仅要输入先进的法典,而且要继受与之有关的伦理价值和思想观念,通过改造国民性使现代化法律意识渗透到日常的社会生活之中[21]。
无独有偶,意大利在上个世纪90年代也进行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使其诉讼制度走向对抗制,为此建立了严格的证据规则。但在大陆法系着重真实发现,认为实质正义比程序正义更为重要观念的指导下,意大利实务界多认为证据越多越能发现真实,对证据排除规定一直无法完全接受,结果使得证据规则名存实亡。据此,意大利Grande教授指出:司法机关之不同背景所产生之抵抗,与大陆法系心态结合,严重影响意大利改采美国两造对抗制度之尝试[22]。
启示
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借鉴域外的先进法律制度原本无可厚非,但要认真仔细地观察,尤其要注意法律文本中的法与实践中的法有没有出现二律背反的现象,并找寻背后的原因。这样对于此法律制度的引进与借鉴极为有利,可以少走弯路,避免重蹈他人覆辙。绝不能怀有任何的理想主义色彩,否则新的秩序没有建立起来,而旧的秩序被破坏殆尽,得不偿失。此外,在对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惊叹不已之时,要特别留意与该制度相配套的文化制度设施,不能一叶障目,要有全局意识,断章取义式地借鉴域外经验注定会失败。就此美国学者达马斯卡曾精辟地指出:“在折服于一项外国规范的魅力之前,改革者们首先应当认真思考这项规范与本国的整个规则系统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的可能性。……改革的成败主要取决于新规则与某一特定国家管理模式所根植于其中的文化和制度背景的兼容性。因此,策划一场程序改革就像策划一场音乐会。法律规则就好像是一个个音符,尽管它们当中的每一个都可能具有内在的艺术价值,但这并不能保证一场音乐会的成功。完备的乐器、娴熟的演奏者以及音乐类型对听众的吸引力也是同等重要的必备条件。”[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