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准确叙述案件事实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从而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要坚持三个“必须”:第一,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要靠证据说话,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第二,必须做到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对证据运用的最基本要求。第三,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4]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要求“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得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由于死刑刑罚的不可逆转性,决定了对死刑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坚持最为严格的证明标准,因此,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达到确定无疑、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5]
可见,《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刑事裁判文书中事实部分的首要要求,就是必须在证据裁判原则的指引下,力求做到案件事实认定准确,不要把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比如只有个别证据证明的内容作为案件事实,更不要带有偏见来认定案件事实。据统计,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的三年,每年仍有相当数量的死刑案件因事实、证据问题而不核准,即便是核准的死刑案件,也有相当的数量是在复核阶段经补查、完善证据后予以核准的;高级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因证据问题发回重审的案件就更多,有的甚至占死刑二审案件的50%左右。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死刑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甚至埋下发生冤假错案的隐患。[6]
从死刑案件裁判文书的实践看,各级法院在认定死刑案件的关键事实时,基本能够准确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在对全案证据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证犯罪主体和被害人、犯罪行为和后果、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情节等等,冤假错案毕竟只是个例。但是,在死刑案件事实认定的具体细节方面,常有证据裁判原则贯彻得不好的情况,比如,对只有被告人供述或被害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内容详细描述,生动有余但经不起推敲;在描述被告人的做案过程时,不注意被告人供述与客观证据的印证,轻率采信被告人供述,以至于做案过程明显不符合实际;有些故意杀人案件中,案件起因只有被告人供述,是否具体写又不影响最终处理结论的,裁判文书只重视口供而轻视其他证据,将被告人的供述不加修饰直接认定为事实,等等。
要在死刑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避免发生前述问题,首先是要增强责任心。刑事法官审判死刑案件,事关生杀,容不得半点马虎,必须养成更加严谨和一丝不苟的作风,证据意识不强,便难保不出现差错。其次,不仅应该高度重视关键事实的叙述,同时也要关注事实细节的描述。一方面,“细节决定成败”,没有准确的事实细节,可能导致关键事实出错,注重细节必定会大大减少犯大错、办错案的几率;另一方面,事实细节本身也是案件质量的重要体现。因此,为避免犯大错和减少办错案的几率,就应确保证据裁判原则不仅在关键事实的认定方面落实到位,而且应落实到刑事案件事实的细节认定。再次,要培养和增强逻辑推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遵循逻辑规律,才能保证推理正确,以准确运用证据判断案件事实;恰当运用书面语言,才能准确表达法官的合理心证,保证刑事认证的准确性。在这方面,每名刑事法官都有提高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