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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刑法范式之转换

  

  应当指出的是,将技术与风险等同视之,不仅是基于一种见地深远的反理性主义反科学主义知识观,而且也是基于对技术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双重角色之充分认识。而事实上,技术不仅是风险社会产生的原动力,而且技术突飞猛进之快速发展,也会推动人类生活生产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并因之形成一整套新的社会秩序和相应的社会制度。正如贝克所言,现代科技所牵动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形式的改变才是新的社会制度及社会秩序产生之关键。“因此,从19世纪初以来的阶级社会,在20世纪下半叶逐渐被风险社会所取代,风险意识逐渐压过了阶级意识,风险管理已逐渐成为当代社会统治与生活的主要模式。”{6}因此,在风险社会中技术始终扮演重要角色,其不仅导致了风险社会的产生,而且也决定风险社会的特征及其发展走向。


  

  (三)不确定性是风险社会之本质特征


  

  从社会发展史来看,确定性是人类心仪已久的目标,因为它是安全及稳定的象征。而长久以来,技术似乎是人类藉以达至确定性的终极手段。然而反观历史,尽管人类曾对技术寄托过神秘及美好之梦想,但技术却自始而终都不曾彻底解答人类的困惑及疑问。相反,科学并不总是给出确定性,而且常与不确定性形影不离。“科学认识对象的日益复杂,以及科技和社会的相互影响日益加强,科学认识能力的历史局限性凸显了出来,使得在知识的生产、应用,以及利用知识进行决策的过程中,显示了种种不确知或不知道(not-knowing),这就是科学的不确定性。”{7}


  

  纵观人类科技史上所发生的种种技术公害问题,例如:氟化物对臭氧层的侵蚀、三聚氰胺可能产生的婴幼儿结石、联大霉素可能导致的失聪、大型水库对生态圈的破坏等,大抵都与技术的不确定性有关。吉登斯曾就此指出:“我们所面对的最令人不安的威胁是那种‘人造风险’,它们来源于科学与技术的不受限制的推进。科学理应使世界的可预测性增强,但与此同时,科学已造成新的不确定性——其中许多具有全球性,对这些捉摸不定的因素,我们基本上无法用以往的经验来消除。”{4}(P.115)


  

  正基于此,既然产生并左右风险社会发展的技术本身就是不确定的,而以技术为基础的风险社会本身就会孕育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处于风险社会中的人类更是无从准确预知未来世界的真实模样。在风险社会中,“作为一个潜在的要素,对风险的无知不一定是因为知识的缺乏,更可能是在过度掌握信息下,希望能完全掌握未知世界的不足。既然风险始终存在,从这一层意义而言,风险被认为是一个未来的、不确定的、充满危险的可能。”{8}(P.29)故而,在技术的影响下,风险主要表现为一种“人为的不确定性”,“风险指的是在与将来可能性关系中被评价的危险程度”,“风险这个概念与可能性和不确定性概念是分不开的。”{2}(P.18)既然风险是风险社会的核心内容,风险之不确定性也就昭示了不确定性也应是风险社会最本质之特征。


  

  二、风险社会与刑法范式转换


  

  (一)范式及法学研究之范式转换


  

  “范式”(paradigm,或译规范、典范)一词原出自希腊语的“范型”、“模特”,在拉丁语中它成了“典型范例”的意思。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将其作为与常规科学密切相关的术语。库恩认为,范式有二层意思,一是特殊共同体(如科学家团体)的共有信念,二是常规科学作为规则的解谜基础。库恩指出:“我所谓的范式通常是指那些公认的科学成就,它们在一段时间里为实际共同体提供典型的问题和解答。”{9}自库恩提出范式概念之后,哲学家们在库恩理论基础上展开了更加细致的研究。如今,范式早已漫延出哲学乃至人文社科领域,而被整个学术界所广泛接受,并被理解为某一学科体系在一定时期中所基本认同并在研究中加以遵循的学术基础和原则体系,它通常包括一门学科中被公认的某种理论背景、方法论、框架、思维方式、价值标准、共同的对事物的看法和共同的世界观。


  

  范式是学术集团统力协作的基础,科学正是以“范式”或“共有心理信念”基础上的解疑难活动。正如库恩所言,“科学是以价值为基础的事业,不同创造性学科的特点,首先在于不同的共有价值的集合”{10}(P.325)。库恩把范式作为一门科学得以成为科学的必要条件,即没有范式也就没有科学,也就无所谓科学家。所以,“科学家不能一面拒斥范式,一面又仍然是科学家”{9}(P.72)。因此,范式是形成学科研究的内聚力,能够促进学科研究的常规化、系统化和群体化。而“通过新旧范式的更替实现科学理论的变革和学科的革命化、是一门学科成为独立科学的必要条件或成熟标志。”{11}


  

  然而,范式的效力是有限的。随着一个范式无力解决之问题过分累积,一个新的范式将会应运而生。新范式要优于旧范式,因为它能形成新的问题,并能设定程序以解决现存累积的未解决问题。库恩因此而创造性地采用了范式移转(paradigm shift)此一著名的概念以解释科技变化的过程。库恩指出:“科学的创新与发现,是一个既有传统被颠覆的循环,一如过往18世纪时科学家曾认为地球是宇宙的中心般,当信息清楚呈现出与传统典范不能调和时,即必须否决既有的假设与坚定的信念——科学家的世界于是开始质变,新典范于焉出现。”[2]


  

  “范式”整体作为一种方法,可以在社会科学领域施展身手,而社会科学包括法学也存在着各自不同的研究范式。如在宪法学领域,存在阶级斗争范式与人民主权范式、规范分析范式与法律解释学范式;在行政法学领域存在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等范式;在环境法学领域,存在“仅关心人与人关系的范式”与“既关注人与人关系,又关注人与自然关系的范式”{12}。而在刑法学研究中也可以寻找到诸如“人权保障范式”与“社会保障范式”、“个人责任范式”与“团体责任范式”等。


  

  相同的法学研究范式也会促进形成共同的法学学术传统、学术风格及研究路径,当然也因此而使其法学研究范围具有局限性。而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若该研究范式无从应对,就会形成局部法学领域的“反常和危机时期”。如萨维尼及其历史法学派的理论很难再去解释变动不居的技术时代和知识社会的某些法律现象,人们似乎再也无法从民族精神中发现、培植和巩固既有的法律传统。而法社会学主义的“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的教义似乎也难以胜任,因为我们无法再去“经验”这个突飞猛进的知识社会{13}(P.1-2)。面对此种危机,涵盖技术色彩且体现科学特色的功利主义、实证主义以及后现代主义研究范式则相应而生。因此,不仅法学研究范式普遍存在,而且其范式转换亦应属于变革时代之常态现象。正如下文所指出,传统社会及风险社会各自存在自行相宜的刑法研究范式,而在传统社会向风险社会过渡中,也自然会出现相应的范式转换,并因此影响到整个刑法理论以及刑法制度的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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