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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致命武器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

  

  四、规制非致命武器的国际法路径


  

  通过对非致命武器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考察,显示了非致命武器的使用与发展将对国际人道法提出诸多挑战。同时,非致命武器作为一种新的概念或新的现象,也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好的机遇:国际法不仅要反映国家在战争中的丑陋的实践,而且要有效地阻止这些丑陋的实践。[20]在探讨规制非致命武器的国际法路径时,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强化国际人道法有关限制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的原则。前文所述的限制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的三个原则,不应该只局限于当时制定该原则时的武器发展背景,应该考虑到军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这三个原则的涵盖范围不是局限在常规武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的领域,而是涵盖未来所有类型的武器范围,包括本文所论述的非致命武器。同时,应赋予这三个原则以不许损抑的国际强行法地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有限的国际法规则中找到可以适用的国际法依据来规制未来形形色色的非致命武器的使用与发展。


  

  (二)在现有武器控制制度下,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武器核查制度。虽然非致命武器不是现有武器控制条约体系下的某种具体武器,但依然可以从具体的种类中将一部分非致命武器划归到常规武器公约、生物武器公约、化学武器公约中进行分析。在武器核查制度方面,1993年化学武器公约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核查制度,“它是迄今为止特色最为鲜明、规定最为详尽、实践操作性最强的武器核查制度”。[21]这一核查制度的建立无疑给未来武器的发展与使用,尤其是对高科技应用下的非致命武器的核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制度样本。在这一方面,有两种途径可以参考:其一,建立单独的非致命武器核查制度;其二,在现有武器控制公约体系下,以化学武器公约的核查制度为例完善和加强常规武器和生物武器武器核查制度。


  

  (三)促进国际社会对非致命武器的共同关注进而推进国际人道法的发展。由于各国军事技术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非致命武器的使用与发展在各国的关注度不同。美国在非致命武器的研究与推动上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它不仅在国防部建立了“非致命武器联合理事会”,而且在该机构下展开了多方面的研究,尤其是非致命武器在国际法下的适应性与潜在问题,其目的是使美军在未来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获得使用非致命武器的合法性。我们不应只听到美国在非致命武器方面的单独的意见,还需要所有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共同关注。在国际组织方面,联合国无疑是武器控制的主要推动者,而在国际人道法方面,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作为一个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非致命武器的控制方面将担当更多的责任。非致命武器的使用给国际人道法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有些问题可以在现有的国际人道法下得到解决,更多的则是没有准确的答案,例如可以调节的声学或电磁类非致命武器。“国际人道法上的每次发展,每个公约的制定,都是国际社会对战争或武装冲突带来的灾难进行反思的结果。”[22]非致命武器设计者的“良好愿望”并不能担保其使用者的“恶意使用”,如果在未来的武装冲突或战争中,非致命武器的滥用、不正当使用或与致命武器结合使用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那么,国际社会不得不再次反思非致命武器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基于此,我们应该关注非致命武器使用与发展中的以下几个具体因素:非致命武器将涉及哪些技术;这些技术的具体功能;使用这些技术的潜在的意图;使用这些技术造成的可以预见的实质后果。随着非致命武器的越来越多的使用和不断地发展,对这些具体因素的长期关注以推动国际社会就非致命武器的使用达成共识,希望能从国际立法的角度来推动国际人道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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