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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致命武器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

  

  就目前的非致命武器而言,与化学武器控制有关并引起争论的是控暴剂。化学武器公约对“控暴剂”作出这样的定义:附件表中未列出的任何可迅速使人感觉烦躁或产生丧失体能作用,而在制剂暴露结束后在短时内作用消失的化学制品。[12]该公约第1条第5款同时规定:“每一缔约国承诺不将控暴剂用作战争手段。”根据这一规定,控暴剂是不能在战争中使用的。然而,对于“战争手段”的具体范围公约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不同国家和学者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因而出现了分歧。美国政府的意见是,在国际或非国际武装冲突之外的情形下,控暴剂可以在许多与军事有关的行动中使用,例如,维和行动,人道主义干涉,灾难救助,反恐行动,人质救助等。[13]其他国家则持不同的意见,并对控暴剂的使用表示了担忧,认为“如果控暴剂被允许发展成为新一代的非致命但却有效的化学药剂,那么,在战场上区分真正的化学武器和非致命化学武器将是不能克服的问题。”[14]另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未加禁止的目的”,其中第3项和第4项分别规定“与使用化学武器无关和不靠用化学制品毒性作为战争方法的军事目的”、“执行法律,包括用于国内控爆的目的”。也就是说,如果有些化学类非致命武器如果能够满足上述两个条件,那么其使用是不被公约所禁止的。典型的例子是粘胶泡沫弹,虽然其主要成分是有毒化学药品,但是它不依赖于该化学药品的毒性来实现相应的军事目的。至于“执法目的”,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其范围,只是提及“包括国内控暴”,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指所有涉及法律的执行行动,包括国内执法与国际法的执行。因此,在上述条件下使用化学类非致命武器是不被禁止的。


  

  综上分析,目前的武器控制公约体系严格地限制了非致命武器的潜在使用,将武器命名为“非致命武器”并不能降低目前武器控制的国际法标准。鉴于非致命武器类别的多样性,我们只能根据每一种武器的实际效果来分析其合法性。在现有的武器控制的国际法体系中,非致命武器的使用如果不违反上述条约的规定,是合法的。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军事技术的应用,一些重要的非致命武器,例如声学和电磁学非致命武器并不在目前武器控制公约体系内,我们只能根据国际习惯法,例如“禁止造成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义务来规制此类新式武器的使用与发展。


  

  三、非致命武器的合理性问题


  

  如果说从现有的国际人道法规则来看,非致命武器的使用是合法的,那么,在实际的武装冲突或战争中还需要考察其使用的合理性问题。如果滥用或在现有国际法规定的之外进行使用,将给国际人道法造成诸多困境。


  

  (一)禁止过度伤害或不必要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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