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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过失犯认定应以结果回避义务为基准

  

  案例7:甲驾驶车辆正常行驶,行人乙跨越马路上的行车道与人行道的隔离带之后试图穿越马路而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甲远远见乙翻越隔离带,赶紧踩刹车减速,至乙身边时,甲车基本停止了行驶,待乙走过后,甲又开始行车。但是,如果甲此时本可以减速或停车,但甲认为是行人违章自己无错,因而视而不见仍保持开始的速度行驶,结果导致乙被撞身亡,那么,此时甲已构成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如果乙突然串出,甲对此无法预见,也未采取减速或停车等结果回避措施,当然不能构成交通过失犯罪;如对乙的行为可以预见,但是甲是因为刹车长久使用且未检修而失灵,则可认定甲未尽到结果回避义务,则成立交通过失犯罪。


  

  总之,对于过失犯罪来说,能够避免的是能够认识的结果,只是在刑法上重要的不是认识结果而是避免结果,否则过失行为者就会变成故意行为者。[34]新过失论有利于限缩交通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但并不意味着因此就将本应成立交通过失犯罪的情况而违背责任原理地排除在外。


  

  五、结论


  

  交通驾驶行为本身充满危险性,它有别于日常生活中的普通过失犯罪;但是,交通驾驶行为对于社会的发展来说,又具有有用性。“如果不分析具体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并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实际上是将这一类案件统统都归入了客观归罪的范畴。这不仅不可能为司法实践所接受,也有悖于现代刑法发展的时代潮流。”[35]以旧过失论的结果预见义务为交通过失的本质,就会扩大交通过失的处罚范围;以肯定结果预见义务为前提、结果回避义务为核心的新过失论作为交通过失的基本立场,则有利于合理限定交通过失的成立范围。在当前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汽车日益普及的时代,选择以结果回避义务作为交通过失犯的本质无疑更具有时代性。而且,“从刑法设立过失的旨趣看,显然是为了防止危害社会结果之发生,维持社会生活的有序和和谐。因此,把避免结果义务作为注意义务的中心内容来考察,可能更符合实际(功利性)的目标”[36]。


  

  总之,根据当今我国社会的现状与交通运输活动的特性,针对我国司法实践过于广泛地认定交通肇事罪处罚范围的现状,结合过失犯的有关理论及其他相关法理分析,应该提倡以结果回避义务作为交通过失犯的本质,以藉此限定我国刑法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范围。


【作者简介】
刘艳红,单位为东南大学。
【注释】参见李先赋:《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否定罪》,《人民检察》2007年第9期。
参见李涪燕:《超载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构罪》,《检察日报》2009年3月4日第3版。
陈朴生:《刑法专题研究》,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306、318页。
参见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4页。
山口厚:《从新判例看刑法》,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0页。
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255页。
参见夏芸:《医疗事故赔偿法—来自日本的启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5页。
参见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2006年版,第262~263页。
参见藤木英雄:《过失犯の理论》,有信堂1969年版,第52页。
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87页。
曾根威彦:《交通事犯与不作为犯》,黄河译,《当代法学》2007年第6期。
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0页。
同前注,陈朴生书,第301页。
参见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页。
参见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45页。
参见马克昌、杨春洗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639页。
北川佳世子:《交通事故和过失论》,黎宏译,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0页。
同上注,第70页。
参见夏芸:《医疗事故赔偿法—来自日本的启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6页。
同前注,曾根威彦文。
同前注,西田典之书,第211页。
马克昌主编:《外国刑法学总论》(大陆法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2页。
参见刘婵秀、邓世坤:《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陈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刑事法学》2006年第5期。
同前注,北川佳世子书,第70页。
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16页。
甘雨沛:《外国刑法学》(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69页。
参见〔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刑法总论I-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9页。
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9页。
同前注,山口厚书,第54页。
同前注,陈朴生书,第315页。
同前注,曾根威彦书,“译者序”第7~13页。
同前注,北川佳世子书,第71页。
同前注,陈忠林书,第128页。
参见〔德〕雅科布斯:《行为责任刑法—机能性描述》,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0页。
同前注,陈忠林书,第134页。
同前注,陈朴生书,第3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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