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担任DNA证据的证人问题
当刑事案件涉及DNA证据时,谁有资格成为合适的证人?这是近几年来,英美法系国家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即提供DNA证据的证人的身份、资格和作用等问题。在澳大利亚,目前还不允许没有亲自进行DNA收集或检测的人员在法庭上提供有关DNA证据。但也有在此方面要求不太严格的国家,如加拿大。事实上,不管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刑事案件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作为科学家,必须谨慎从事。如果自己没有资格,就不应超越自己的能力范围就人口遗传或数学统计概率方面提供证据。不过,也存在例外情况,如澳大利亚北部地区最高法院认为一个人,他既不是人口遗传学家,也不是统计学方面的专家,但因其执业经验,对相关的数据库和已发表的人口统计学非常熟悉,可能就有足够的资格就相关的人口比率问题提供证据。但是,如果控方提议由这样的科学家来提供此类证据,皇家检察官就应当向辩护方提供有关科学家的资格及执业经验方面的陈述。[2]
(五)DNA证据的可采性问题
DNA技术仍在不断地发展,目前以为是准确无误的检测方法,可能过几年回头看时就显得不那么科学。因此,在判断案件事实时应综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进行全面考虑。同时,DNA在个案中的质量问题,主要取决于用于检测的检材本身、实验室,包括操作检测过程的人员水平以及足以控制质量的程序等。检材如果被污染或退化就会造成严重的问题,从而使DNA证据的证明价值大为下降。
(六)有关DNA证据的交叉询问
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中至关重要的DNA证据,控辩双方都会竭尽全力、想方设法通过交叉询问程序来降低对方DNA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在交叉询问时,涉及DNA证据的,双方律师通常会提到的问题有:专家在案件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实验室有无质量控制程序;从事检测的人员是否接受过充分的训练;举证程序是否提供充分的资料等。涉及DNA证据监护链方面的问题有:样本储运是否存在不当;检测样本可否让对方使用;记录不全或提交伪证或更改证据等。而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则多为:实验室是否遵守正确的实验步骤;探针是否被污染;是否使用机械分辨法;是否经科学家交叉检查;配对的标准等。另外,还会涉及统计学上的问题,如使用的数据库是否适当;有没有应用数学上的乘法定律;DNA位点是否以连锁平衡的形式存在;误差率或是否与计算结果相一致,等等。[3]
在交叉询问过程中,对方的专家证人,通常会在DNA证据的收集及检测的程序方面提出疑问,或者怀疑被检测的样本已被污染等。因此,双方争论的焦点常集中于DNA检测的步骤及程序上,因被污染的样本结果很容易查出,且大多数法庭科学实验室有质量保证程序。此外,还可以从对方DNA证据的资料入手,通过研读有关的证据资料来发现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