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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侦查的七种武器

  

  从分类上讲,控制下交付和监控侦查属于监控型侦查行为,诱惑侦查、卧底侦查属于乔装欺骗型侦查行为或诱导性侦查,特情侦查则要以具体的实施方式来区分其是属于欺骗型还是监控型,当然也可以简单地称之为混合性侦查。


  

  所谓的监控型侦查行为,简单地说,就是侦察机关不介入到具体的犯罪行为中,而是通过全方位的监控,待时机成熟时,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的侦查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的监控型侦查行为都是秘密的,但并非都是主动型。


  

  主动型的监控型侦查行为包括控制下交付和监控侦查这两类,前者是由《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首次明确规定的,是指禁毒执法机关在明知毒品运输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其继续运输,或者是在查获毒品后,采取伪装手段,使毒品继续“正常”运行,同时秘密监控其运输过程和交付地点,以期将贩毒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方式,其特征是“以货待人”;后者是笔者自行命名的一个概念,是基于缉毒工作中,不到毒品交易时,毒品是千呼万唤也不出来的,缉毒机构自然只能够对有贩毒嫌疑的人进行监控,并在合理时机予以抓捕的一种侦查方式,是对人的主动监控方式和具体侦查措施(包括跟踪监视、刑事监听等)的归纳和总结,其特征是“以人待货”。


  

  用最通俗的话来说,所谓的乔装欺骗型侦查行为或诱导性侦查就是缉毒机构设下圈套或者陷阱来对付贩毒分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所有的诱导性侦查行为都是秘密的,同时也都是主动型的。主动的监控型侦查行为包括卧底侦查和诱惑侦查,前者是指侦查人员打入犯罪团伙进行侦查的行为,后者则是指伪装成毒贩向真正的贩毒分子买入或者卖出毒品,再将贩毒分子抓获的侦查行为。


  

  特情侦查就是运用特情进行的侦查,和各种技术侦查等手段一样,尽管可以将特情视为一种更为具体的侦查措施,但是基于对特情的使用是如此之广泛,并且在上述四类侦查方式中的运用也不尽相同,对案件带来的实质性影响,远非其他技术侦查手段带来的问题可以比拟,因此必须将其作为独立的一种侦查方式来看待。同时也正因为特情侦查必须依附于上述四类侦查方式而使用,所以作为特例将其归入混合性侦查。


  

  缉毒机构的工作重心并不在于办理许多单独的案件,而在于发展案件,目的在于抓获涉及案件的每一个犯罪嫌疑人,从根本上摧毁掉一个贩毒集团,这就是所谓的搭梯子策略。而所谓的金融调查是指缉毒执法部门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配合下,对贩毒非法收益和金融领域资金的可疑流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10]是我国目前为剥夺毒品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收益和洗钱行为而确立的一种专门性的调查方式的总称。这两种策略在使用上还是存在明显的差异:前者的表现是顺藤摸瓜,后者则多显现为反向型的顺瓜摸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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