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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多元模式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犯罪人受到了刑事处罚,而被害人中除极少数人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部分损害赔偿之外,绝大多数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且,这种损害赔偿只限于被害人物质方面,没有包括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人身、财产的物质损害赔偿也极其有限。可是就连这极其有限的赔偿希望,也往往会由于种种原因而落空:比如犯罪发生后案件久侦未破,不能确定犯罪系何人所为;即使犯罪分子确定,如果尚未归案,被害人也无从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即使案件及时侦破,罪犯的赔偿能力问题也大大影响了刑事被害人请求权的实现,因为有的犯罪分子虽曾掠取了大量财物,但归案时已挥霍精光,其面临着长期监禁,即使法院判决罪犯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罪犯的赔偿责任也无法兑现,法院判决书也就成为“法律白条”[5]。


  

  近年来,我国特大凶杀案频频发生。据记者调查,从张君抢劫杀人案(杀死或伤害50余人)、黄勇智能木马杀人案(杀死17名少年)、马加爵杀人案(杀死4名大学同宿舍同学)、杨新海流窜杀人案(26起杀死67人)、宫润伯变态杀人案(杀死6名佳木斯儿童)、个体屠宰户石悦军杀人案(杀死12人伤5人)到邱兴华案(杀死11人),发现几乎没有一个被害人获得过被告人的赔偿。这些大案凶犯几乎都没有可供赔偿的财产,即使曾抢劫金铺的张君,死前也只剩2300元[6]。从有关案例报道来看,人们更多关注的是罪犯能否获得公正的审判,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害人的现实困境与苦难却成了被遗忘的角落。那一个又一个被残忍杀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在遭受心灵和肉体伤痛的同时,还要独自承担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他们带来的经济恶果,处境悲惨而无助。据公安机关公布的数据表明,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率均在400万起以上,破案率均为40%—50%,那么不算已经破案的,我国每年大约有200万左右的被害人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全国大约80%的刑事被害人无法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赔偿[6]。这些活生生、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犯罪发生后,只有极少部分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从罪犯哪里获得赔偿,而绝大多数被害人及其家属既遭受心灵和肉体的伤痛,又面临经济的困境。此时若没有国家与社会的人文关怀与援助之手,被害人的经济困境与心理煎熬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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