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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下的被害人上诉权研究

  

  4.会使上诉案件大增,导致二审法院负担过重


  

  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往往对被告人怀有仇恨和强烈的报复心理,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希望对被告人加以严惩,甚至是希望越重越好。持反对论的学者认为,如果赋予被害人上诉权,那么即使法院已经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严惩,但被害人一般仍不会满足,而会希望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提出上诉,从而导致滥诉。这样二审法院的上诉案件数量将会大大增加,但二审法院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都是有限的,过多的上诉案件只会导致案件积压,使一些案件的审理时限过分迟延,从而降低了诉讼效率{9}。同时也容易使二审法院疲于应付,导致办案质量下降。


  

  上述两种观点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各有支持者,无论支持论还是反对论都有其充分的理由,两者相争不下,这既对被害人上诉权提供了全面的思考,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困扰。究竟何去何从,笔者认为需要一个理性、中立的思考。


  

  二、和谐社会语境下对待被害人上诉权的理性态度


  

  我们究竟应该对被害人上诉权采取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呢?笔者认为,不应盲目地支持一方而反对另一方。理性的态度应该是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吸收两方观点中的合理因素,对我国现行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当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和理念的提出为我们如何对待被害人上诉权的问题提供了一个理性思考的视角。


  

  所谓和谐社会是指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各个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而达到平衡,从而处于稳定有序状态的社会。具体来说,就是一种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和谐社会的语境下,司法的和谐不仅要求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要求保护个体的利益,要求协调好个体之间、个体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各种利益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所以和谐社会的实质就是利益关系的协调并使其达到平衡{10}。而利益平衡也是法律的价值取向,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是法律的重要目的和任务。因此,和谐社会的理念和目标与法律的理念和目标是一致的,而社会主义社会本身就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法律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利益调节是法律控制的社会基础,而通过法律控制达到利益平衡则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诉讼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刑事诉讼中的主要利益分为3类:一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代表的国家和社会利益;二是作为诉讼当事人之一的刑事被害人利益;三是作为诉讼当事人之一的刑事被告人利益。传统的刑事诉讼过分强调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往往出于追诉犯罪、维护统治的需要,忽视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及被告人的利益。后来在英美法系的影响下开始强调控辩平衡,重视被告人利益。但被害人利益始终未得到真正的重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始终较低。这种传统的刑事诉讼理念与和谐社会的利益平衡观念是不一致的,也有违法律的利益平衡要求。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将三者的利益放在同一水平线上。就像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国家和社会利益、被害人利益和被告人利益应当是在同一逻辑层面上的,三者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并列的关系”{11}。所以有的学者提出了一种新型诉讼模式,即平衡模式,它是一种兼顾三方利益的模式,是整合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以及恢复模式的结果,它将国家和社会利益、被告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置于同一水平线上考察,是对以往诉讼模式的超越{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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