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诉讼费用交纳标准与人民法院开支的诉讼成本之间明显不对称。以劳动争议案件为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4项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第15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上述规定,一件劳动争议案件,如果适用简易程序或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那么人民法院只能收取5元的诉讼费用,这远远不够支付人民法院的一份法律文书的特快邮寄费用。事实上,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难度一般都超过其他普通民事案件,象征性地收取10元诉讼费,似乎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司法保护,但有些劳动争议案件是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即使是劳动者为起诉主体,也有不少劳动者收入较高,不一定属于社会困难群体。因此,对劳动争议案件收取过低的诉讼费用,不但与人民法院支出的诉讼费用成本不符,而且与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也同样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此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5款第2项规定:“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大部分是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这类案件比一般的民商事案件更为复杂,每件却只交纳50元的诉讼费用也显然缺乏合理性。
5.《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增加了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难度。例如,人民法院依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是先按诉讼标的全额预收,还是按诉讼标的半额预收?如果按全额预收,所收取的诉讼费30%存入省财政专户,剩下的70%存入地方财政专户,结案时,减半收取,只能从70%的账户退费,这无疑增加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负担;如果按半额预收,而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需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此时再责令当事人补交诉讼费用,又会被当事人质疑为乱收费,因此,应有明确的细则来加以规范。再如,双方当事人自愿到人民法院调解的案件,是按诉讼标的全额交纳诉讼费用还是按诉讼标的半额交纳诉讼费用?如果按诉讼标的全额交纳诉讼费用,无形中增加了许多退费的手续,这与人民法院当前强调的要注重审判效率与调解率的精神相违背。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应该采用全额收取的方式收取然后存入受理费账户,待结案后再分别转入各个账户,这样做才更为合情合理。
(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人民法院面临的困境
1.人民法院的办案经费更加紧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施行,大幅度减轻了当事人诉讼费用的负担,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然而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的下调却对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删除了“其他诉讼费用”等模糊条款并将财产案件中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案件收费标准由原来的4%下调为2.5%,此标准的下调对人民法院特别是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影响巨大。在经济民事案件中,标的额小的案件占大多数,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10万元以下标的额的案件占其受理案件总数的80%以上,如果再考虑适用简易程序和调解结案减半收取受理费的因素,基层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收入将比以前减少一半。现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求人民法院收缴的诉讼费用全额上缴给财政专户,财政统筹后,再以预算外资金的形式,根据其经济实力与人民法院的开支预算报告,决定拨款数额的多少。但是,地方的财政收入根本无法保障人民法院必须的正常开支。换言之,基层人民法院的日常开支、基础建设支出以及福利待遇,都高度依赖诉讼费用的征收。因此,随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如何解决办案的经费问题将成为各基层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