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协议管辖:问题、原因及其改革设想(上)

  

  由于协议管辖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将民事纠纷提交双方都信赖的法院或对双方都便利的法院审理,也有利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公正造成的影响,充分反映了诉讼民主的要求,作为当事人处分权原则在管辖上的具体体现,表明了国家法律对当事人诉讼意愿的尊重。同时,由于管辖法院是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的,因而不仅有利于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而且依理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也会减少。这样,不但满足了当事人双方对于审判公正的要求,而且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开支,节约了国家的司法审判资源,以及增加了当事人对于司法裁判的信服度,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符合民事诉讼的审判规律,为此,改革现行立法上有关协议管辖的立法指导思想,及其不甚妥当的法律规定,从当事人诉权保障的角度重新考虑和设置有关协议管辖的具体规定,以适应我国现实社会有关公民权利保护的实际要求,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简介】
廖中洪,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没有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是1991年颁布的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设的内容。
谢怀轼,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8.
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1.
张西安,程丽庄.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45.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樊崇义.诉讼法学研究:第六卷1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344.
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6—37.
谢怀轼,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8.
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109.
常怡.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7.
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43—345.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