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协议管辖:问题、原因及其改革设想(上)

  

  二


  

  由上述研究可见,我国有关协议管辖的现行规定,无论在立法体例、适用范围、可选择的法院,还是协议管辖成立的条件以及是否承认默示管辖上,与世界各国有关协议管辖的相应规定都存在较大的差别。然而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现行立法与世界各国的相关规定存在如此巨大的差距呢?笔者认为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是指导管辖制度设置的立法指导思想存在偏差。


  

  所谓指导管辖制度设置的立法指导思想,指的是立法上有关设置管辖制度的观念和意识。由于立法者的立法观念以及在这种观念指导下形成的立法意识,不仅本质上决定了立法者的立法思路和思考方式,而且也从基本内容和特征上决定了有关法律的特点,以及立法体例和具体的法条规定。为此,从立法的角度上看,立法指导思想上的问题无疑是导致现行立法规定问题的主要原因。而就现行协议管辖的立法指导思想来看,笔者认为,最为主要的问题是立法上仅仅把管辖视为法院内部落实审判权的一项制度,以至于在立法上忽略了管辖制度中当事人的诉权保障。


  

  仅仅把管辖视为法院内部落实审判权的一项制度的观念,不仅是立法上指导和设置管辖制度的基本理念,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的一种通行观念,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的一种“通说”,至今仍然居于主导地位。例如,1983年出版的全国统编教材《民事诉讼法教程》认为:“划分各级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明确他们相互间审理案件的具体分工,称为管辖。”[8]1996年出版的司法部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民事诉讼法学》认为:“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9]1999年出版,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具有很大影响的《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一书对管辖的定义是:“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10]


  

  在传统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理论观念中,管辖被视为法院内部划分审判权限的一种制度。即立法上之所以要设置这种制度,其最为基本的目的在于划分不同级别以及同一级别的不同法院之间的审判权限。在这种思想主导下,以及这种传统观念主导的的理论氛围中,从思想意识以及理论观念的角度上看,在有关管辖的制度设置中,无视当事人的诉讼意愿以及无视当事人的诉权保障不仅顺理成章,自然而然,而且也是无法避免的了。然而在笔者看来,毫无疑问,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制度必须解决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有关审判权利的分工和权限配置问题,但是这仅仅是管辖制度设置上的一个目的,可以说是十分重要的目的。但是决不是管辖制度设置的全部或者惟一的目的。因为这仅仅是从审判主体的角度,以及为审判主体设定的目的。而从当事人的角度上看,管辖对于当事人而言,既是将纠纷的解决提交法院的第一步,就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角度上讲,也是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第一关。可以说涉及的问题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纠纷能否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权行使能否获得必要的保障。因此从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上看,管辖制度的设置,至少应当涵盖两个方面的意义及其目的:一是在不同级别以及同一级别的不同法院之间,合理地设置审判权利以及合理地配置审判权限;二是对于当事人正当的起诉行为及其诉讼权利和诉讼请求,从司法管辖制度以及受理制度上提供必要的保护。而在这两个方面的目的中,后者较之于前者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在长期实行职权主义,强调国家权利、审判权利的国度内,以及对于具有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历史传统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而言,后一个目的的落实与实现显然更为紧切和重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