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参见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4-55页。
参见王敏远:“刑事被告人权利研究”,载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38页。
参见宁杰:“未决羁押状态下的讯问”,载陈瑞华主编:《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5页。
有学者曾对实际发生的300多个冤假错案作过一个统计分析,发现其中有95%,的冤假错案与刑讯逼供直接相关,而刑讯又多发生在基层公安和检察部门,尤以派出所干警为多。参见刘斌主编:《20世纪末平反冤假错案案例纪实》,珠海出版社2001年版,序言。
参见刘家琛:《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报告》,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上的讲话。
伯恩特.舒勒曼:“刑事侦查中讯问嫌疑人时律师在场权及录音、录像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编:《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会议资料》,2006年,第4页。
Lawrence S.Wrightsman & Saul M.Kassin,Confession in Courtroom,Sage Publica tion, Inc., 1993, p 1,转引自牟军:《自白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页。
Lawrence S.Wrightsman & Saul M.Kassin,Confession in Courtroom,Sage Publica tion, Inc., 1993, p 1,转引自牟军:《自白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页。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Justice, 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s,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February, 1992.
参见丹尼尔?傅特:“美国如何处理刑事司法负荷问题”,蔡秋明译,载《法学丛刊》第178期。
参见崛内国宏:“日本刑事审判有罪率奇高的相关因素”,蔡秋明译,载《法学丛刊》第178期。当然,这部分证人的证据中包含了根据刑事豁免规则而作证的“污点证人”的证言,而刑事豁免制度其实也是诱惑被告人供述的机制之一。
参见麦高伟等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49页。
Michael McConville & John Balidwin, Courts, Prosecution,Convicti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1, p.6.
参见米尔伊安.R.达马斯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伯恩特.舒勒曼:“刑事侦查中讯问嫌疑人时律师在场权及录音、录像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编:《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会议资料》,2006年,第4页。
参见汤玛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前程序与证据调查:参与的主体与程序进行的原则”,载《法学丛刊》第177期,第16-17页。此处的汤玛斯?魏根特与下文的魏根德、托马斯.魏根特是同一位德国学者。
魏根德:“德国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程序”,载《法学丛刊》第178期。
参见崛内国宏:“日本刑事审判有罪率奇高的相关因素”,载《法学丛刊》第178期。
参见崛内国宏:“日本刑事审判有罪率奇高的相关因素”,载《法学丛刊》第178期。
参见田宫裕:“刑事程序的简易化”,载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7年版,第408页。
此处的取供既包括取得被告人的自白,也包括取得被告人的认罪答辩和对控方指控的同意。前者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不利于己的事实,因而具有证据属性;后者则是双方或者多方协商后的结果,其意义是程序上的,而非证据上的,它直接导致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尽管如此,二者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被告人自愿认罪。参见牟军:《自白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0-80页。
参见米尔伊安.R.达马斯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7页。
参见崛内国宏:“日本刑事审判有罪率奇高的相关因素”,载《法学丛刊》第178期。
参见吴巡龙:《新刑事诉讼制度与证据法则》,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92页。
Michael McConville & John Balidwin,Courts, Prosecution,Convicti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1, pp.158-161.
Michael McConville & John Balidwin, Plea Bargaining and Plea Negotiation in England, 13 Law & Review 287.陈光中、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主编:《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页。
Thomas Swenson, The German“Plea Bargaining”Debate, 7 Pace Int''l L. Rev. 373, 381-382 1995 .
参见田宫裕:“刑事程序的简易化”,载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7年版,第418页。
英国学者芬纳指出:20世纪后期主要的政体形式就是论坛国家,论坛政体的主要原则是可解释性,即进行劝说,而不是强制实施它的主要措施。参见“世界是如何被统治的——评芬纳《政府发展通史》”,《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8年第4期。
参见斯洛文尼亚.卜思天儒佩基奇:“从
刑事诉讼法治透视反对自证有罪原则”,载于《刑事诉讼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44页。
Thomas Weigend, Continental Cures for American Ailments: European Criminal Procedure as a Model for Law Reform, 2 CRIME & JUST. 381, 386., 415(1980).
参见魏根德:“德国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程序”,载《法学丛刊》第17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