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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取供模式的转向

  

  1.废除普通程序简化审,重构刑事简易程序。一是扩大公诉案件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考虑对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二是赋予被告人对简易程序适用与否的选择权。法律应明确规定,只要被告人不同意,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三是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四是检察官必须出庭;五是为鼓励被告人认罪,同时为减少法官滥用刑罚裁量权的可能性,由法律明确规定减刑的幅度。可借鉴意大利简易程序的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的,应减轻其法定刑的1/3或者1/4。


  

  2.引入日本的略式程序,用以处理那些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罚金等微罪案件。


  

  3.增设缓起诉制度,但应当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青少年犯罪案件。同时应明确缓起诉的标准,以减少检察裁量的空间。


  

  4.原则上应当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但必须慎重进行。最多只能扩大到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的案件。


  

  5.构建污点证人的刑事责任豁免制度。但目前应主要限于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贿赂犯罪等特别案件中,且程序要严格化,比如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等。


  

  6.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一是刑事证明标准应当分层次化,使得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证明标准适当低于检察起诉和法院定罪的证明标准;二是应加强律师法律援助制度,至少应保证自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的被追诉人都应有律师辩护,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白或者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三是为防止协商中的司法权力滥用,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职业伦理制度。


  

  五 余论:构筑堵疏并举的反刑讯体制


  

  在加强对侦查讯问与羁押管理活动的规制,以封堵侦查人员的刑讯行为之同时,必须给其另外的可行出路。以物证为中心的改革思路不失为一种理论探索,但因过于超越现实而不具有可行性。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白或者认罪对当下中国刑事执法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主张以协商取供作为刑讯逼供的合理的功能替代机制,实现取供模式的转向。当然,反刑讯是一项结构复杂、环环相扣的系统工程,“疏导”与“封堵”两方面的工作应当同时开展,才能取得预期的成效。否则,一味追求通过协商与妥协来疏导侦查人员的侦讯活动,将可能导致新旧弊病并生,不仅刑讯不能根除,而且还会因协商取供的做法产生新的问题。


  

  为此,在加快中国刑事诉讼由刑讯逼供转向协商取供的过程中,必须同时建构相关的“封堵”性制度,本文开头所引学者的相关建议可供参考,不再予以赘述。此外,需要明确的是,“疏导”的办法也不只协商取供一种,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今后还应通过相关的立法完善,确立或者适用以下一些辅助性“疏导”措施:在腐败犯罪、有组织犯罪等案件中,有关犯罪的故意、明知、目的等主观心理可以根据案件客观情况予以推定,以降低检察官的证明难度,提高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恐怖犯罪等严重犯罪案件,可以适用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总之,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达到使侦查人员不愿也不敢实施刑讯行为的效果。当然,作为其必要保障,今后还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转变司法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诉讼理念,使其清醒地认识到法治是有代价的,并逐步抛弃那种一味追求绝对正义的理想化思想,型塑成熟的容认诉讼协商与妥协的现实正义观。


【作者简介】
周长军,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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