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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的深处走来(下)

  

  这种表面上矛盾的说法实际上隐含了司法精英阶层的另外一种努力。同样是针对齐玉苓案,有学者认为,“人们似乎无论怎样高估最高法院对齐玉苓案的批复都不为过。如果中国因此有幸尝试建立一种维护基本人权和宪法尊严的违宪审查制度,这个批复无疑就成了中国宪政史上的里程碑,即建立以司法为中心的违宪审查制度已经提上了日程。”甚至提出分三步走的计划:第一步是“攻城掠地”,即最高法院以对待齐玉苓案的方式,通过一个个令人激动的“批复”让宪法的阳光普照“枯叶飘零的幽谷”;第二步是建立“根据地”,即可考虑在最高法院内部建立一个违宪审查庭,在既定的宪法框架内专司部分重大的违宪诉讼案;第三步是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建立独立的宪法法院,从而建立起一个法治中国得以形成的至高无上的“宪法帝国”。[27]以法官和法学家为代表的法律精英们的这种努力,被一些学者称为“司法抢滩”。所谓“司法抢滩”,大体上指的是“司法机关尤其是最高司法机关以既有的职权为基础,不断抢占新的职权行使领域,在事实上改变宪定权力配置格局,并使之于己有利的行为或活动。”[28]这种做法虽然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改变我国宪法部分条文虚置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具有的违宪审查权行使不足的现状,但并不符合我国现行的宪法架构和政治格局。在我国现行宪法架构下,各级法院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任何一级法院都无权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活动说三道四,任何一级法院都不能也不可能过多抢占属于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的职权,如修宪、监督宪法实施、解释宪法、制定法律等职权,将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简单类比,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不够恰切的。


  

  在2005年12月16日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上,酝酿已久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正式修订完成,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份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接收登记后,报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法工委审查。上述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工委负责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专门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主动进行审查,会同法工委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法工委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需要主动进行审查的,可以提出书面建议,报秘书长同意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关于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的纠正,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了三个步骤:一是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二是通过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纠正;三是经过上述工作,制定机关仍不纠正的,通过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29]而在《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修订完成的一年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在法工委下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作为专门机构处理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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