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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的深处走来(下)

  

  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中国共产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主要表现为中国共产党的政法委员会的设置。1980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通知》,中央政法委员会在中央领导下,研究处理全国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999年4月,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政法委员会是各级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除了政法委,人民检察院和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之间也有着密切联系,尤其是在处理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方面,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不过,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中国共产党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还有一些尚待改进之处。譬如,尽管中国共产党党委审批案件的做法已经消失,但在少数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党委还会要求司法机关在做出司法决定之前先向中国共产党党委汇报,司法工作有可能面临服从法律还是服从中国共产党党委之两难选择的问题。[16]但就总体趋势而言,自改革开放以来,这种状况逐步得以改善,尤其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地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表明在如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已经步入一个良性的轨道。


  

  (三)司法机关与政府的关系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司法机关与政府机关一样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监督、对其负责,司法机关与政府机关处于平行的关系之中。但由于传统政治体制的影响,政府实际上掌握着对司法机关的人事管理权和财政管理权,所以在实际的政治权力运行体系中,政府对司法机关依然存在着一定的制约关系,这是影响司法独立和深化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我国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由地方行政机关掌控,财政供给的多少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致司法权不得不依附于行政权,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明显存在,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妨碍。所以,为了加强司法的独立性,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司法机关之人、财、物的管理体制,促使地方司法机关与同级政府脱钓,减少或消除司法的行政依附性。[17]当然,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政府对司法机关经费的管理办法,先后颁布了《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1999)、《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改由省级财政账户专门管理使用。


  

  同时,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在传统政治体制中,相对于行政权力而处于弱势的司法机关的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并在整个国家政治权力体系的平衡和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使得司法机关在制约行政权力而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意义非常突出;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表明我国的司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受制于行政权力的不利局面。


  

  四、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


  

  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全面变革的时代,司法改革乃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系统的改革就已经开始酝酿,那时的法院改革大体上涉及推行公开开庭、改进合议庭工作、注重审判工作监督、加强案例指导等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院改革在更加广泛的背景下和更大的范围内得以展开,由此形成了法院改革的第一个阶段,在这一时期,法院改革主要集中在审判方式的改革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等规定,并于1996年召开了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改革的目标、内容和基本要求。不过,这一时期的司法改革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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