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当代中国的情形而言,这种政治与司法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更值得关注。因为,尽管法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司法独立问题都投入了足够的热情,也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但我国的政治体制并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制衡的体制,司法独立得服从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理论上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他机关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可以说是分权但不制衡;同时,司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已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而载入宪法,体现在司法领域就是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尽管宪法保证司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改革也主要由司法机关自身主控;但司法改革又必须置身于当代中国特定的政治权力格局之中。一方面,政治改革必定涉及司法,政治改革的力度有多大,司法机制和相关原则的调整就有多大;另一方面,不断深化的司法改革一定程度上又超越了纯粹法律制度意义上的变革,并为政治改革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应该说,所有这些问题都已经超出了单纯的法学范畴,只有将其与转型时期中国特定的政治语境联系在一起,才可能得到更为深刻的理解和准确的把握。
一、当代中国政治语境下的司法概念变迁
在当代中国,尽管“司法”一词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用语,司法改革的进程和成效也为人们所普遍关注,但司法、司法机构、司法权等等概念的涵义却仍然显得相当模糊,既使是学术界对这些概念的使用也存在相当大的分歧。这不仅仅是源于学者们各自理论构建的视角差异,而更值得人们注意的是,“司法”及其有关概念在基本内含上的变动不居,实际上暗合着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社会、政治和意识形态的演变轨迹,明乎此有助于我们更为深切地认识和把握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政治与司法之关系。[4]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自1949年10月成立伊始,就颁行过不少重要的法律法规,“司法”概念也间或被使用,但在其所颁行的第一部宪法,也即1954年宪法中没有“司法机关”和“司法权”之类的概念,而是将“司法机关”具体化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语词,“司法权”一词即使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也没有出现。
“文化大革命”末期所颁行的1975年《宪法》之第2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该部宪法的该条款不仅没有“司法权”的明确提法,反而带有浓烈的阶级斗争色彩,虽然也规定了由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但在砸烂公、检、法的政治浪潮之中,所谓的审判机关很大程度上已名存实亡,而作为行使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其职权干脆直接由更能象征“专政”威权的公安机关行使,整个国家的政治、司法体制陷入混乱不堪的非常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