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监督权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法律监督权以其所属的性质及功能是以限制行政权的强大而形成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中,作为独立存在的法律监督权制度,则以其监督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为其主要内容,而监督的范围要广泛而抽象得多。其权力带有司法评断功能,具有司法权色彩,是更高一级的权力形式。而检察权的产生则是以限制司法权的膨胀而产生的。作为对刑事立案侦控为其主要内容而诞生的检察权制度,以其权力的性质而主要对公民的行为是否合法予以关照,带有明显的行政(管理) 色彩,其权力范围要狭窄而具体,是较低一级的权力形式。因此,将以限制行政权力为目的而产生的法律监督权与以限制司法权为目的而产生的检察权混同规定,从根本上混淆了权力的属性及其职能。这种强使检察权这一初级权力形式承担更高一级的权力职能(法律监督权) 的作法,显然是理论上的模糊与逻辑上混乱的结果。
综上所述,我国以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为中心而形成的检察监督模式是我国结合国情对苏联检察长监督模式修正的产物。这种法律监督模式去掉了苏联检察长监督的核心内容即一般监督权,仅保留了随着刑事公诉制度而伴生的侦查监督(制约) 等制度,这种做法显然舍弃了法律监督权的核心内容,从而违背了法律监督权对行政监督的初衷。
当我们对法律监督权制度与检察权制度进行正本清源的分析后,所谓的检察监督制度已走到了其历史使命的尽头。因此,还原检察制度的本来面目,使其成为公诉权为核心的主导制度,同时,由特定的上位权力机关承担法律监督权的职能;最终使公诉权能与法律监督权能分权并立并由不同的机关行使,是重构检察监督制度的必由之路。唯有如此,方能厘清我国政权形式之间的关系,为发展我国全国人大监督、领导下的一府两院的政权形式而服务。
【作者简介】
洪浩,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注释】陈卫东等:《检察监督职能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1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09页。
《列宁全集》第2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53页。
K.Q.斯克沃尔佐夫等:《苏联东欧国家的检察长监督》,梁启明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178页。
金明焕:《比较检察制度概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第117页。
金明焕:《比较检察制度概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第127页。
金明焕:《比较检察制度概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第127页。
巴斯科夫等:《苏联检察院组织法诠释》,刘家辉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85页。
巴斯科夫等:《苏联检察院组织法诠释》,刘家辉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1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