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缺陷及其重构
我国检察法律理论受前苏联检察长监督制度的影响,即将法律监督权视为检察机关的权力,同时又保留了公诉权作为检察机关传统的权力内容。鉴于苏联检察长监督制度的历史教训及其他原因,我国的检察监督修正了法律监督的垂直领导原则,而采取了双重领导原则。这些理论及相关法律内容造成了对检察监督制度、检察权制度的模糊认识,进而直接导致我国检察监督制度存在以下严重缺陷:
(一) 现行检察监督制度与刑事公诉制度(检察权制度) 存在理论与制度上的冲突
从法律监督权的法律规定出发,检察机关是监督制度的主体,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行为及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是否合法是检察监督的必然内容。要保障检察监督权的正确、统一实施,就首先要保障检察机关高于公安、审判机关相应的法律地位及监督权所反应的不可逆的监督关系的存在。而从检察权制度的法律规定出发,检察机关作为检察权的承担者,负有对刑事被告的侦查及提起公诉的责任,而刑事被告是否有罪只有审判机关有权予以评断。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典型地体现了国家职权主义模式中公诉权与审判权的紧密关系。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承认检察监督制度与检察权制度的共同存在,甚至认为行使检察权是实现检察监督制度的法律手段的理论,是混淆了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的本质区别。这种做法最终只能导致两种后果:或则将法律监督权等同于检察权从而降低法律监督权的权威;或者将检察权等同于法律监督权并最终损害刑事司法的公正。
(二) 现行检察监督与公诉制度的混同使得检察机关无法同时行使法律监督权与刑事公诉权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模式中引入了控辩式的诉讼机制,这一机制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方独立地承担控诉责任,审判方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由于我国检察模式中继续保留了公诉人员在审判庭中的法律监督的地位,这样便使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同时必须履行两种职责:公诉职责及法律监督职责。可以想象:在法官独立审判的法庭上,追求公诉目标实现的公诉人又会以怎样的责任心来履行其监督法庭公正审判的职责?! ——我们会相信足球比赛的一方会公正地监督裁判来实施裁判权吗? 追求胜利之心必然会影响其公正性。
(三) 现行法律监督权制度与检察权制度的混合违背了法律监督权理论与权力制衡理论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