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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逮捕证明标准研究

  

  正是由于立法上对证明标准规定的模糊性,导致我国理论研究中存在不同理解。有学者认为我国逮捕的证明标准对证据的要求是“充分”,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表明:虽有证据但证据不充足的,不能对被拘留的人逮捕,也就是说,逮捕必须以“证据充足”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霍娄中、霍一米申请宝鸡县人民检察院赔偿案的复函》认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批捕后应视为对没有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依照赔偿法第15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一复函可以看出,“对于有证据但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应视为错捕,也就是说逮捕犯罪嫌疑人应证据充足,这里的充足实际上与充分是同一意思”[9]。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证明要求的基本含义就是“证据确实、充足”[10],但“证据充足”不等于“证据充分”。还有学者认为,逮捕的首要条件应理解为“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犯罪事实基本上为犯罪嫌疑人所为”,即“三个基本”观点。[11]


  

  笔者认为,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逮捕证明标准的理解不同本身即说明了该标准的模糊特性,这不仅使司法人员陷入难以操作的困境,而且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难以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还会给司法腐败留下空间,因此完全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


  

  (二)缺乏比例性


  

  所谓比例原则(principle ofproportionality)又称为“相适应原则”,是指“任何旨在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都必须寻求符合基本法的目标,并使用适当的、必要的手段,以便使对公民权利的干预被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之内”[12]。在刑事诉讼中,比例原则的含义不仅指强制措施的适用及其期限应当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可能科处的刑罚相适应,或者成正比例关系,而且要求“在考虑某项措施的比例性的时候,必须平衡犯罪的严重性、嫌疑的程度、保护证据或信息的措施可能带来的价值与对所涉及的人所带来的破坏或危害因素”[13],因此,在英美逮捕制度中,除了对其设置令状司法审查、羁押期限、申诉救济等制度外,在其适用的事实条件上还进行了严格限制。正因坚持比例原则,适用高程度的证明标准,在英美国家司法实践中,逮捕的适用只是例外,一些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大都采取了人身自由限制较轻的诸如保释等强制措施。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在被控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中,大约有3/4的嫌疑人受到逮捕(轻微的交通肇事者和严重的暴力犯罪除外),其余的嫌疑人都是以传票的形式出庭应诉的。这些被捕的嫌疑人中的大多数在警察局、第一次出庭或者随后的阶段先后被以保释或附条件的方式予以释放。只有大约10%的嫌疑人在逮捕后一直被关押在法院生效裁判产生之时”[14]。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的规定从事实条件角度看只要“有证据”,不管是主要证据还是次要证据,不论这种证据是否应当予以排除,只要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而不论证明的程度如何,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是否应考虑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轻重有别,而决定适用低或高的证明标准,这其中并无体现。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并不考虑证明标准的要求就擅自规定,“对于户口是外地的犯罪嫌疑人,无论罪轻重,被告人没有羁押的,就不受理案件。其理由是被告人没有处在羁押状态就无法保证被告人在开庭时到庭。因此,凡是户籍在外地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要被提起公诉的,就有逮捕必要”。此外,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证据不足,不能满足法定证明标准要求的时候,司法机关在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往往超期羁押。据统计, 2002年底全国有超期羁押5年以上案件38件45人没纠正,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超期36件42人,管辖争议超期2件3人。截至2003年6月底,全国有超期羁押5年以上案件22件29人,涉嫌故意杀人罪9件9人,抢劫、杀人罪3件5人,放火、杀人罪1件1人,投毒、杀人罪1件1人,爆炸罪1件1人,故意伤害罪3件3人,诈骗罪2件3人,贩毒罪1件4人,行贿、侵占罪1件2人,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超期20件24人,管辖争议超期2件5人。我国逮捕证明标准的立法侧重考虑一旦被逮捕的人在证据不充分时没有被定罪或定罪后没有被判处刑罚的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所带来的危害是,凡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在作出判决时,都会考虑处以何种刑罚和何种幅度的徒刑以折抵逮捕羁押的期限,进行超期羁押。缺乏比例性的立法所导致的危害是,滥用逮捕强制措施侵犯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逮捕的适用是原则,不逮捕是例外。有的时候,逮捕的数量远远高于起诉的数量(1997-2003年各年度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人数见下表[15]),甚至有的年份检察机关批捕的人数大于起诉的人数,最低时二者的比率也在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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