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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实证调研报告(上)

  

  对于鉴定结论的具体内容,上海市调阅的案卷中附卷的鉴定结论基本符合内容清楚、规范的标准,但大部分的鉴定结论都没有对鉴定的过程、使用的仪器等鉴定事项给予说明。青岛市附卷的鉴定结论与上海地区鉴定结论的规范性水平基本相同,值得一提的是其DNA鉴定的鉴定报告内容大致涵盖了鉴定原理、使用仪器、试剂数量、鉴定程序、引用数据等专业内容,属于各鉴定种类中最为规范的鉴定结论范式。呼和浩特市调阅的鉴定结论基本能够保持内容清楚,鉴定结论制作比较简单,大部分没有鉴定过程等内容的记载。


  

  对于鉴定结论是否涉及法律问题的判断问题,上海市所调阅的全部99份案卷中均不存在鉴定结论判断法律问题的情况;在青岛市调阅的案卷中,共有3份鉴定报告最终得出的结论涉及法律问题的判断,其中2006年1份、2007年2份;呼和浩特市调阅的案卷中没有出现鉴定结论涉及法律问题的情况。


  

  对于鉴定人署名问题,在上海市调阅的案卷中有1份鉴定结论未署名,其它鉴定结论皆有鉴定人本人的署名;青岛市的案卷中,由某物价鉴定中心做出的3年共计22份物件鉴定书都没有鉴定人的署名。除此之外,其他种类的鉴定结论都有鉴定人署名;呼和浩特市调阅的100份案卷中,有15份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署名。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总体而言,目前实践中鉴定结论的规范性较好,绝大部分的鉴定结论都是针对专业的事实问题做出判断,没有涉及法律问题的判断;其次,鉴定人本人在鉴定结论上署名的问题也基本得到了解决。


  

  第二,从证据属性的角度而言,现有的鉴定结论其规范性还要做进一步的改进。证据是为诉讼服务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最终要由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现有的鉴定结论基本没有对鉴定的过程、实验室条件、鉴材的提取与保存、鉴定的标准等程序性内容的记录和描述,只是写明最终得出的专业性结论。这就为控辩双方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法官对鉴定结论效力的审查增加了困难。结合我国鉴定人不出庭的实践状况,面对简单的一个专业性结论,缺乏专业知识储备的检察官和辩护人几乎都无法对其提出异议,法庭庭审过程异变为对鉴定结论的机械确认。这也可以用来解释为何我国实践中法官当庭启动鉴定和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数量极少。


  

  3.鉴定结论对法官判决的影响以及判决书对鉴定结论的回应


  

  对于鉴定结论对法官做出判决的影响,呼和浩特市被调查的34名法官中有31名法官认为鉴定结论对其影响较大,一般都会重点考虑到鉴定结论。3名法官认为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无异,不存在特殊的影响。青岛市被调查的10名法官都认为鉴定结论对其影响较大,会重点考虑到鉴定结论。北京市参与调研的47名法官中有33名法官认为鉴定结论对其做出判决影响较大,一般都会重点考虑到鉴定结论。有3名法官认为鉴定结论对其做出判决不存在特殊的影响。可见,在所有被调查的91名法官中,有74名法官直言案件鉴定结论对其判案影响较大,占法官总数的81.32%。


  

  法官在判决书中对案件鉴定结论的回应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论证采信哪些证据的时候,以列举的方式列明案件中的鉴定结论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二是法官对于附于侦查卷中的鉴定结论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或是只在列举证据时列明,在其后法庭采纳的证据中未列明也没有说明原因。前者被视为是法官判决书对鉴定结论做出了积极回应,后者则表明法官在判决书中没有对相关的鉴定结论做出回应。


  

  根据上文确定的标准审视实践中判决书对鉴定结论的回应情况,在上海地区调阅的99份案卷中,除2005年的1起案件之外,其余98份案件判决书中法官均论述了对鉴定结论采纳与否的意见。青岛地区调阅的106份案卷中,共有74起案件法官在判决书中对鉴定结论做出了回应,其中2005年有13起案件的判决书法官对本案的鉴定结论做出了回应,有7起案件没有回应。2006年有26起案件的判决书法官做出了回应,有3起案件的判决书没有回应。2007年有回应的案件判决书有35份。在内蒙古地区调阅的100份案卷中,有80起案件的法官在判决书中对于鉴定结论的采纳说明了自己的意见,有20起案件的判决书中法官没有对鉴定结论进行回应。根据总数计算,有82.62%的案件,法官在判决书中对鉴定结论的采纳与否做出了简单的论述。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鉴定结论对法官做出案件判决有重要的影响,许多判决法官都是主要依据案件的鉴定结论做出的。因此,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审查也就尤为必要。


  

  第二,判决书改革一直以来在理论界呼声很高,其中重要的改革措施即增加判决书的说理论证。在判决书中对案件涉及的鉴定结论进行回应,法官对其采纳与否说明理由,能够使控辩双方当事人明了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


  

  4.针对同一事实的多个鉴定结论的处理


  

  当出现对同一事实的多个鉴定结论互相矛盾时,呼和浩特市参与调研的19名法官中有9名法官倾向于采信鉴定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有4名法官倾向于考虑鉴定人的个人因素,采信更权威的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有2名法官倾向于采信最后做出的鉴定结论;有2名法官认为如果有两个以上鉴定结论采多数说法。青岛市参与调研的10名法官中有4名法官倾向于采信鉴定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有3名法官倾向于考虑鉴定人的个人因素,采信更权威的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有2名法官倾向于采信最后做出的鉴定结论;有1名法官认为该问题因案而异,说不清楚。北京市参与调研的47名法官中14名法官倾向于采信鉴定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13名法官倾向于考虑鉴定人的个人因素,采信更权威的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5名法官倾向于采信最后做出的鉴定结论;9名法官认为如果有两个以上鉴定结论采多数说法;4名法官认为该问题因案而异,说不清楚。综合三地的调查,对此问题的比例数据可用下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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