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制度总体实施情况
1.各司法主体对现行刑事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以各司法主体为轴线进行统计,在回答该问题的76名法官中,有51名法官表示熟知与刑事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25名法官表示不熟悉;在87名检察官中,有56名检察官表示熟知,有31名检察官表示不熟悉;在填写问卷的61名律师中,有40名律师表示熟知相关的立法规定,有21名律师表示不熟悉;在36名侦查人员中,有27名侦查员表示熟知相关规定,有9名侦查员表示不熟悉;21名鉴定人员全部表示熟知现行司法鉴定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从百分比计算,熟知现行法律法规的各司法主体分别占其受调查总数的比例依次为:鉴定人100%、侦查人员75%、法官67.1%、律师65.57%、检察官64.37%。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在北京市,有98名司法人员表示熟知司法鉴定相关立法,占北京地区调研总人数的73.13%;在青岛市,有45名司法人员表示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占青岛地区调研总人数的71.43%;在呼和浩特市,有52名司法人员表示熟知立法,占内蒙古地区调研总人数的61.90%。
上述两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各司法主体之间,除鉴定人由于特殊的工作性质,使其对现行司法鉴定立法的熟知程度达到百分之百之外,其他司法主体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都大致维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平均比例都在60%至75%之间。其中,侦查人员熟知的比例略高,达到75%,相对最低的是检察官群体,只有64.37%。而对于日常工作中办理(代理)案件涉及刑事司法鉴定案件的数量,法官群体中选择很多和较多案件涉及刑事司法鉴定的比例为82.89%,检察官为82.76%,律师为38.89%,侦查员为88%。{4}由此可以看出,除律师群体外,其他群体办理案件涉及司法鉴定的比例都要远远高于其熟知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比例。这就表明,在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实践中,首先表现出的即司法主体对司法鉴定现行法律法规的重视不够,有部分法官、检察官、律师和侦查人员没有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诉讼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有法不依的混乱局面。
第二,在各调研地区之间,熟知比例最高的北京市与比例相对最低的呼和浩特市之间相差11个百分点。可以看出,各地区之间的比例排序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是正比例关系。这也可以部分说明,在经济越发达的地区,涉及高科技等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案件可能就越多,各司法主体办理案件中涉及的鉴定事项越多,其相应对鉴定立法的熟知程度可能就越高。
2.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的实施情况
总体而言,在所有填写的调查问卷中,有50.17%的司法主体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得较好,46.71%的司法主体认为落实得一般,3.11%的司法主体认为落实得较差。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5名法官中,认为现行鉴定立法落实得较好的有50人,占法官总数的66.67%;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得一般的有22人,占法官总数的29.34%;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较差的有3人,约占法官总数的4%。在填写问卷的85名检察官中,认为现行鉴定法律法规落实较好的有36人,占检察官总数的42.35%;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一般的有47人,占检察官总数的55.29%;认为落实较差的有2人,占总数的2.35%。在60名律师中,认为鉴定制度落实较好的有26人,占律师总数的43.33%;认为落实一般的有31人,占总数的51.67%;认为落实较差的有3人,占律师总数的5%。在填写问卷的21名鉴定人员中,有3人认为现行鉴定法律法规落实较好,占鉴定人总数的14.29%;认为落实一般的有18人,占总数的85.71%;没有鉴定人认为现行鉴定立法落实较差。在48名侦查人员中,有30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较好,占总数的62.5%;认为落实一般的有17人,占总数的35.42%;有1人认为落实较差,占侦查人员总数的2.1%。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分析,在北京市填写调研问卷的140人中,认为现行鉴定立法在实践中落实较好的有67人,占总数的47.86%;认为落实一般的有73人,占总数的52.14%;没有人认为落实得较差。在青岛市填写问卷的68人中,认为落实较好的有32人,占总数的47.06%;认为落实一般的有35人,占总数的51.47%;认为落实较差的有1人,占总数的1.47%。在呼和浩特市填写问卷的81人中,认为落实较好的有46人,占总数的56.79%;认为落实一般的有27人,占总数的33.33%;认为落实较差的有8人,占总数的9.88%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对于现行鉴定立法在实践中的实施状况,只有略超过半数的受调研主体表示满意,还有接近半数的受调研主体表示不满意。这说明,司法鉴定制度在实践中的落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在未来的鉴定制度改革中,如何将新的改革措施真正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去是鉴定改革之初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在五类司法主体的比较中,鉴定人对现行鉴定立法的落实情况满意度最低,法官和侦查人员对落实情况的满意度相对较高,检察官和律师居中。由于鉴定人群体工作的特殊性质,使其对鉴定制度的落实情况最为了解,其对现行鉴定制度落实的满意度最低,说明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检察官和律师作为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对鉴定制度的落实情况评价不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