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个对接问题。中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权利,实行对等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中国的企业、组织及个人在国外损害到其公共利益时,对方有权机关就会提起公诉,以维护其国家、社会公益,而若不法外商在中国进行民事违法活动,侵害了中国国家、社会公益时,却可能因法律的滞后而无人来起诉。这显然不符合国际法的对等原则,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下也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5)借鉴国外经验
当我们考察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时,可以看到,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诉权已在许多国家得到认可,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许多国家的检察机关在不同程度上均具有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并且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日趋复杂化和权利观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检察机关开始比较广泛地干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民事诉讼。法国早在18世纪就把参加民事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1806年又在立法中有了明文规定。此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效仿,普遍建立了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制度。《美国法律大全》第28篇第2部分规定,检察机关对涉及到联邦利益的案件提起诉讼,有权对涉及环境保护和税法的案件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时,检察长有权提起诉讼。俄罗斯联邦的现行《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法》第41条规定:“如果检察长认为对保护国家或社会利益,或保护公民权利及合法利益有必要,有权提起诉讼或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参加诉讼。”正如俄国法学家穆拉耶夫所言:“检察机关??这些公职人员的使命,按职务来说,主要是使他们在司法方面成为法律的监督者、公共利益和政府机关的代表。”[5]
尽管各国民事诉讼监督各具特色,但在民事检察法律监督制度上互相交流、互相借鉴的趋势日益增强。通过比较,中国检察机关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