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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知悉权初探(上)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法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但法律并没有要求警察或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这一权利予以告知,相应地犯罪嫌疑人也就不能对此主张知悉权,但“2000年6月15日,法国通过专门的法律对《刑事诉讼法典》再次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其中之一是明确要求司法警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告知其沉默权”,[10]因此,当犯罪嫌疑人被司法警察官讯问时,即有权知悉其享有沉默权。


  

  法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犯罪嫌疑人知悉权的保障机制,按照第171条的规定:“违背本法典的任何规定或有任何其他有关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实质性诉讼行为,如果侵害了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均使其行为无效。”按照法国学者的解释,在“不尊重《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所指权利……,也会引起无效”[9](P663),即侵犯或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知悉权的,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


  

  4.德国对犯罪嫌疑人的知悉权的立法规定。德国法中犯罪嫌疑人知悉权的范围较为全面,当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隐私权被侦控机关剥夺或侵犯时,都享有相应的知悉权。具体来看,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享有知悉权:一是被逮捕时。按德国法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遭受逮捕时,原则上应当对其宣布逮捕令,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逮捕令副本。按照逮捕令的制作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这张被宣布并获得的逮捕令上必定获得以下信息:被指控人的姓名,被指控人有重大嫌疑的行为,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犯罪行为的法定要件和适用的刑罚规定,逮捕理由以及重大行为嫌疑和逮捕理由所依据的事实。(注: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二是当其被解交至法官时,法官应向被指控人告知对他不利的情况,告诉他有权对指控做出陈述或者对案件保持缄默,经讯问后,法官决定维持逮捕的,要告知被指控人他有权对羁押决定提起抗告和其他法律救济。(注: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5条。)三是在待审羁押期间,对没有辩护人的被指控人,应当告知其有申请指定辩护人的权利。(注: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四是对被拘传的人,在初次讯问开始时,法官要告诉被指控人所被指控行为和可能适用的处罚规定,接着应当告诉他,依法他有就指控进行陈述或不予陈述的权利,并有权随时地,包括在讯问之前,与由他自己选任的辩护人商议。告知他有申请收集对他有利的证据的权利。(注: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五是被扣押邮件、被监视电讯往来以及被采取了窃听等特别侦查技术手段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这一措施实施完毕后知悉自己曾被采取这些措施的事实。(注: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除此以外,如果秘密侦查人员出入过犯罪嫌疑人的住房的,犯罪嫌疑人有事后知悉权。(注: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d。)六是警察机构的官员第一次讯问被指控人时,应当告知他被指控的行为,可能适用的处罚规定,接着应当告诉他,依法他有就指控进行陈述或不予陈述的权利,并有权随时地,包括在讯问之前,与由他自己选任的辩护人商议。对他还应当告知可以申请收集一些对他自己有利的证据。七是犯罪嫌疑人通过其律师知悉侦控方掌握的证据和鉴定结论等。(注: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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