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不仅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诸多知悉权,而且通过米兰达规则的确立使犯罪嫌疑人的这一权利得以强化并得到保障。如果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违反了米兰达规则的“预先告知”程序,那么不论讯问多么短暂,多么有所节制,而且犯罪嫌疑人自觉自愿接受讯问,但在庭审中也要将其排除。[4](P61)另外,在执行逮捕和搜查时,如果不进行宣布,这一逮捕和搜查将是非法的,随后而取得的实物证据将有可能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排除。
2.加拿大对犯罪嫌疑人的知悉权的立法规定。《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规定,任何被逮捕或拘禁的人有权被立即告知被捕原因、被告知毫不迟延地聘请律师的权利。任何人被控违法,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被告知所违之法。(注:参见《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7条。)在一个合法的逮捕中,被逮捕人不仅享有以上知悉权,而且警察应表明身份,告知嫌疑人已被逮捕[8]。警察搜查时,必须出示由法官签署的搜查证,搜查证上必须写明指控事项、须搜查的地点及其物主或居住者的名字、须搜寻的证据、签发日期和法官的名字。《加拿大刑事法典》第501条规定治安法官签发到庭通知书时,应写明被告被指控的罪名的实质。在其他条文中规定法官在签发传票时或逮捕证时,应当扼要说明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注:参见《加拿大刑事法典》第509、511条。)。加拿大法还对告知的时间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警察在执行逮捕令或进行搜查之前,嫌疑人必须被告知他有保留同意和聘请律师的权利,并且要求在任何逮捕和拘留的开始时间进行忠告(除了一个交通阻拦的例外),而不是仅仅在拘留审问他之前进行忠告。[4](P11)与美国法相同,加拿大法亦确立了犯罪嫌疑人知悉权的保障机制,规定警察在实施逮捕或拘留时,不履行告知义务,“通常会导致起诉被驳回或被告的任何言论在审判中都将不作为证据而被排除”。[4](P356)
3.法国对犯罪嫌疑人的知悉权的立法规定。法国的侦查程序包括对现行重罪、轻罪以及非现行犯罪的初步侦查和预审法官进行的正式侦查。在现行犯罪案件的调查中,对任何被拘留的人,司法警察应告知其有关拘留期限的规定;告知其有权申请通过电话将受拘留的事实通知其亲友;告知被拘留人,在拘留1小时以后,可以要求会见律师或者要求律师公会会长为其指定一名律师;司法警察告知被拘留人的诉讼权利时,此项告知应当记入笔录,并由被拘留人签名确认,拒绝签名时,应将情况在笔录上载明。(注:参见《法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1。)如果犯罪是轻罪且事实已经查明,检察官在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后,应告知其受追诉的犯罪事实。在正式侦查程序中,司法警官或警员在执行拘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载明该人被控的罪行的性质、行为的法律评价,以及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的拘传通知书或逮捕令,并向其提交副本。可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这些证件上知悉被指控的罪名及理由。当被拘捕人被解交至预审法官时,预审法官应告知被拘捕人鉴定人所作的鉴定结论,(注:参见《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67条。)其被控而受审查的每一行为以及这些行为的法律评价,并应告知其有权选任律师或要求为其指定一名律师。预审法官还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只有犯罪嫌疑人在其律师在场时表示同意,才能立即对其进行讯问。(注:参见《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羁押问题,预审法官在命令羁押之前,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或者要求指定律师帮助。而辩护律师可以当场查阅案卷,并且可以自由地同当事人交换意见。是否羁押犯罪嫌疑人,预审法官要在经过控辩双方言词辩论程序之后决定,预审法官裁定予以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知悉作出此决定所依据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理由。[5](P211)实际上,在这一程序中,犯罪嫌疑人通过与检察官进行言词辩论及其律师行使阅卷权,犯罪嫌疑人亦能知悉侦控方的证据。犯罪嫌疑人除享有以上知悉权外,还有权知悉处于何种诉讼程序,也就是说,当从一个程序转入下一个程序时,对这一转换有决定权的预审法官负有告知的义务。如预审法官一经认定侦查已经结束,应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注:参见《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并且无论预审法官作出不予起诉的裁定还是作出继续追诉的裁定,都应当准确地说明理由并通知犯罪嫌疑人。[9](P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