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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

选举法修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


莫纪宏


【关键词】选举法修改
【全文】
  

  3月8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王兆国副委员长在说明中强调指出,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选举法最早于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四次修改。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有必要在深入总结选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选举法进行适当修改。


  

  认真学习王兆国副委员长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对于正确地认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将城乡按照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修改为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具有的重大意义,澄清各种似是而非或不恰当的看法和观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选举法修改促进了我国选举制度不断完善,使得组成各级人大的代表名额分配制度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我国目前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客观实际,更加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要求


  

  此次选举法修改将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修改为按相同人口选举人大代表,在法律上受到最直接影响的是现行有效的间接选举中代表名额分配方法和直接选举中的选区划分制度。


  

  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由人民选出的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根据1953年选举法以及经过1979年修订的选举法所确立的间接选举与直接选举的选举原则,目前,在我国,通俗地说,县级以下(包括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了保证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能够有效地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必须通过选举法和组织法等法律来明确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的代表构成,保证人民代表既能够有效地代表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利益,同时又能够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充分发挥自身参政议政的作用,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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