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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几点创新

  

  现代社会,一方面,在经济领域要求国家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对私人间的行为进行规制,如对价格卡特尔协议的限制等,造成公法向私法领域的渗透。另一方面,在公法领域也出现了新的问题,要求通过私法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国家通过预约定价方式建立与纳税人的平等协商关系,又如在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中,央行以平等主体身份参与市场交易活动,对金融市场进行平衡与规制,从而贯彻国家货币政策,等等。这样便出现了大量公法借助私法制度的现象。公法与私法领域出现了相互的渗透。整体而言,当市场主体的利益冲突无法继续在私人领域内部得以解决,冲突便会向政府管理层面转移,从而使国家干预经济得以产生;而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的出现,在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过程中,便产生了不完全归于传统私法领域和公法领域的一个新领域,这是对古典的私法制度的突破。[4]


  

  经济法对“市场失灵”及“政府失灵”的规制与调控,既采取公法调整方式,又采取私法协商的方式。经济法理论反映、解释和满足了这种客观需要。公法与私法对法的分类划分标准是一种传统标准,传统的公法或私法手段对其相关或相应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依然存在。但是,现代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公私交融的经济暨法律关系普遍出现,出现了在公法领域与私法领域交叉调整的现象,即运用公法与私法手段综合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这是一种新的法律综合调整方法或手段,当然,它不影响传统公法或私法在其相应的公法或私法领域调整的合理性,只是这种新的综合运用调整的方法相对于传统的单纯的公法或私法手段而言,它已日益成为一种新的重要的法律调整或分类方法。就象传统的医学主要是内科与外科,现代社会的发展,随着某类疾病现象的扩展或者是专业发展与分工的需要,医学又在传统内外科的基础上分为儿科、妇科等专科门诊,并且仍运用传统的内科或外科手段医治这类疾病,而丝毫不影响传统内外科的划分。实践表明,公法、私法以及公法与私法相融合而形成第三法域,已成为认识现代法不同性质或划分法的依据和方法。将现代法分为公法、私法与社会法(或称公私融合法)的新的分类方法,突破了传统公法与私法二元划分的绝对界限,经济法现象正是这种法的分类划分的反映与归属。正因如此,许多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第三领域。[5]笔者也曾指出,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融合的产物,是“公法与私法兼容的复合法”,属于社会法(或称公私融合法)的范畴。[6]作为“公私融合法”的典型代表的经济法的产生,有着深层次的客观基础:其表现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基础,即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私混合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二是政治基础,即有限政府理论的盛行,包括两层含义,政府理性之有限与尊重市场之必然。三是法理基础,即立法之私人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之转化,立足于社会本位进行平衡协调理念之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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