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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为了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关于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规定,各地出台了许多具体的扶助措施。为了增强残疾人的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许多地方规定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例如,《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2005年)、《武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2005年)等地方规章都规定,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向残疾人提供公益性的就业服务,免费进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等服务。为了落实按比例就业政策,许多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如《武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1998年)、《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0年)、《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1997年)、《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4年)等。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33条的规定,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但是,具体如何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则由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具体掌握。例如,根据《武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营业税;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从事其他行业免征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此外,许多地方法规或者规章还对残疾人就业的有关程序和费用减免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武汉市规定,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为其优先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并在收取注册登记费等费用时给予适当照顾。


  

  我国各地出台的法规、规章对于保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以及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通过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进行保护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各地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保护的态度不尽相同,保护措施和力度也存在区别。又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乃至某些政策的效力层次较低,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权威性不足的问题。另外,许多问题属于中央权限,地方无权进行规定。因此,对有关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规、规章进行整理是必要的。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有必要对《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吸收各地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成功经验,使相关法律规定更具刚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已经提上了有关机关的议事日程,希望能早日出台。此外,为了更好地促进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保护,我国有必要由国务院出台《残疾人就业条例》,对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如按比例就业、税收减免等作出具体规定。当然,各地还可以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二)加大行政扶持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


  

  由于残疾人自身存在局限,仅仅依靠残疾人自身的力量往往无法很好地实现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因此,必须对残疾人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就业的扶助既要依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要依靠切实有效的组织落实。政府在扶助残疾人就业方面须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的指导、协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普遍建立了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该机构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应该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共同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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