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每一个劳动者都有可能因为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等原因而陷入经济困境,社会保险通过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方式,使劳动者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可以说,社会保险是惠及每一个劳动者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残疾人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一样,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能够享受社会保险和各类福利。
(六)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为了维护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就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作出了规定。例如,《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也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残疾人劳动者也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残疾人有权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参加劳动,享受休息和休假。此外,为了更好地实现残疾人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国家应当发展适合于残疾人休息和休养的特殊设施。
此外,残疾人还享有参加工会、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实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劳动就业权是残疾人享有的重要权利,《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内容、实现途径、保护措施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关注。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实现情况不断得到改善。例如,随着按比例就业措施的推行以及其他扶助措施的出台,我国每年都有不同数量的残疾人加入就业大军,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统计,2005年我国城镇新安排39万残疾人就业。[2]又如,随着残疾人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的机会大大增加,总体素质也有一定程度提升,这提高了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能力和就业能力。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残疾人在实现劳动就业权方面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残疾人总体就业水平低,就业形势严峻
我国残疾人的总体就业水平在近年来有了较大的提高。例如,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统计数字,“八五”期间(1991-1995年),我国残疾人就业率从60%提高到70%,“九五”期间(1996—2000年),我国残疾人就业率从70%提高到了80%。[3]“十五”期间,我国残疾人总体就业水平持续提高,2003年,我国残疾人就业率达83.9%。[4]2005年底,我国城镇残疾人累计就业人数达463.6万人,农村残疾人累计就业达到1803万人。[5]从这些统计数字来看,我国残疾人总体就业水平和就业人数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但是,我国残疾人的总体就业水平仍然偏低,残疾人的就业率还远低于其他人口。以2003年度为例,残疾人的就业率为83.9%,也就是说,失业率为16.1%,而同年末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6]我国残疾人就业水平的提高是与原来较低就业水平相对而言的,与我国城镇人口的总体就业水平相比,残疾人的就业水平仍然偏低。这种比较还只是一种概括的比较,并没有考虑残疾人就业的质量水平。尽管我国有许多适龄的残疾人参加工作,但是,从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来看,多数是一些劳动简单、报酬低下的工作,其劳动权益也经常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