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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具体而言,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具有获得工作和参加劳动的权利。残疾人和其他人一样拥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残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才能、能力选择自己喜欢的职业。残疾人在参加劳动就业方面受到身体条件的限制,要实现残疾人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必须给予残疾人以特别的扶助。因此,在实现劳动就业等方面,残疾人享有接受社会扶助的权利。《残疾人保障法》在第四章“劳动就业”中规定了扶助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若干原则、制度和措施。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予以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国家须对残疾人劳动就业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我国已经采取了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税收优惠等扶持措施。


  

  (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获得劳动报酬是每一个劳动者应有的权利,残疾人劳动者也不例外。残疾人参加劳动,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规定取得报酬。用人单位有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规定向残疾人劳动者支付报酬。随着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劳动报酬条款已成为残疾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但是,从实践情况看,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方面仍存在歧视残疾人的问题,同工不同酬,分配不公平,残疾人无法和其他人一样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意味着残疾人劳动者在获得劳动报酬方面不应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34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在劳动报酬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


  

  残疾人在参加劳动的过程中,享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这是保护残疾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必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创造相应的安全条件和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从而为从事劳动的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以有效维护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由于残疾,残疾人劳动者可能对劳动条件和安全条件有特殊的要求,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34条的规定,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职业技能培训是劳动者增强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并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国家应该采取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由于残疾,残疾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职业技能培训对于残疾人劳动者提高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了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的发展。而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35条的规定,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以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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