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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二)社会扶助是实现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基本保障


  

  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然而,要真正实现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并非易事。这是因为,不管是肢体残疾还是精神残疾,残疾人都在某一方面具有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权的能力。例如,肢体残疾的人可能无法从事某些类型的劳动;残疾人所具有的局限性可能使残疾人的劳动生产率较低,等等。一般而言,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权的能力要弱于健全人。因此,仅仅规定残疾人享有劳动就业权是不够的,因为残疾人在实现劳动就业权方面比健全人面临的困难要多得多。切实保障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权必须给予残疾人以特别的扶助,社会扶助是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权的基本保障。平等是现代各国法律所遵循的基本价值准则,平等并不仅仅意味着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平等同时也意味着给予社会弱势群体以特别的扶助,使其能真正享有平等权。给予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以社会扶助是平等观念和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缔造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扶助能够帮助残疾人克服由于残疾所带来的各种局限,真正实现劳动就业权等各项权利。在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扶助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各种措施,以促使残疾人实现其劳动就业权。例如,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劳动就业”专门就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作出规定,明确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措施。该法第28条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我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所施行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税收减免、财政补助等社会扶助有力地促进了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实现。


  

  二、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基本内容


  

  劳动就业权具有丰富的内容,有关国际公约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此外,《世界人权宣言》第24条还规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对劳工就业权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平等原则,普通公民所享有的劳动就业权毫无例外地应适用于残疾人。此外,各国法律还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在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就业权同样适用于残疾人。与此同时,《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基本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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