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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出台与我国竞争法体系的协调完善

  

  与此同时,还需要对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规定,以增强法律规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这与前面主张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以增加认定的灵活性是并行不悖的。在这方面,注意结合国际上有关立法的最新进展,尽可能借鉴、吸收一些合理的新规范,尤其是《WIP01996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


  

  (四)完善法律责任制度


  

  强化行政执法手段,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需要增加必要的执法措施,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时,可以对涉案场所进行检查,可以对违法财物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同时,针对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重新规定处罚标准和幅度,增加新的处罚种类,加重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各国的实践表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综合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制裁手段,让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随着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已不单纯被视为民事侵权行为,而同时被视为是一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因而行政责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就是一些原先立法中未规定行政责任的国家,后来也在其他有关立法中增加了行政责任。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来是重视行政责任的规定的,这构成了该法的一个特色。但是,该法并没有对掠夺性定价行为、搭售行为和诋毁商业信誉行为规定行政责任。而从近年来我国的行政执法实践来看,对这些行为规定行政责任是有必要的。


  

  此外,民事责任中的有关赔偿的规定过轻,不能起到对违法行为人应有的约束和制裁作用,对受害人也起不到补偿之效果。修订时应当加大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力度,这有利于充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能有效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确保执法统一


  

  确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统一,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需要改变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不统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权不断遭到肢解的问题,应当保证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统一的执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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