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垄断法》的出台是我国经济生活和法律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其有效实施将会对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和经济的活力,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增进消费者的福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反垄断法》出台后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凸现
我国的竞争法体系既然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分组成,这个体系的完善就需要这两部分各自的完善和彼此的协调。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刚刚出台,因此目前竞争法的完善就主要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自身的完善及与《反垄断法》的协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该法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在该法制定之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确立,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表现和暴露,更难以反映到法律中去,再加上立法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的情况来看,法律本身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体例上具有过渡性、应急性,既不是采取完全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也不是采取完全地包含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内的广义上的竞争立法模式,这导致该法自身在体系上不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