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会本位观:反垄断法立足之本

  

  一是设置一个独立而权威的反垄断执法系统。法律得以实施的关键在于实施者,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当然离不开执法系统。由于反垄断法的实施牵涉到众多规模企业的利益,涉及到与经济或市场相关的政府各部门的配合,这就要求反垄断法的执法系统须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这是反垄断法得以实施的客观要求,也是各国反垄断执法系统的共识。


  

  二是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实施机制。依法建立起独立而权威的反垄断执法系统,是反垄断法得以实施的第一步。而欲使反垄断法得以有效实施,还需有实施体制或程序保证。对此,须针对反垄断法本身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需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需求,建立健全一套多元化的实施体制,即法院系统的实施体制和行政系统的实施体制。但多元化实施体制不应当是分散的、各自为阵的,而应当是关联的、有机结合的,其核心应当围绕着执行和适用反垄断法,以能够有效维护有序竞争。


  

  我国《反垄断法》也体现了这种客观要求。此外,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还应立足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依不同时期的经济情势,对反垄断法的具体实施进行政策调整,以适应国家经济发展要求。同时,要结合合理原则,在适用法律刚性规定时,从市场竞争、社会效益等角度进行反垄断分析,判断行为的合理与否并权衡“公平与效率”之轻重,进而,既能维持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又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六、结语


  

  反垄断法应社会化经济发展的要求而生、体现着时代发展的精神,亦惟有以社会为本位,方能有效地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保驾护航。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步入了一个新纪元,我们理应以此为契机,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情势及其法治状况,以社会本位观为基础理念,科学合理地实施反垄断法,从而真正发挥其“经济宪法”的功能和效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