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科学创制是反垄断法社会本位观得以落实的关键一步,这是因为反垄断法的创制不仅仅在于规范竞争秩序,更在于国家利用规范竞争秩序的契机来落实与实现国家的竞争、产业等政策。其根本目的在于借助反垄断法的权威达到贯彻和落实国家竞争、产业等政策的目的,通过竞争自发调节和政府适度干预的有机结合,灵活地运用竞争机制与规模经济的积极效用增强一国整体的竞争力。
为此,我国《反垄断法》依据我国市场经济现实情况,立足社会整体利益,力争抑制垄断、保护竞争。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落实和确立其社会本位观:(1)明确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即“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简言之,立足社会本位,追求市场的有序竞争、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2)确立了反垄断法的任务,即“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也就是说,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制定和完善竞争政策,确保市场竞争的有序;(3)不仅从实体法角度合理确定了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与适用除外范围,而且从程序法角度设置了反垄断法实施程序、救济措施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从而确保了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利于实现其预期目的而防止其成为一纸空文。
(二)反垄断法的实施——社会本位观实践的具体表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其价值惟有通过实施方能得以实现。但“反垄断法的实施是一项细致、艰巨的工作。”综观各国反垄断的实践,我们发现,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至少须具备两个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