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序竞争——反垄断法社会本位观的核心
维护市场竞争是反垄断法的初衷。因为没有竞争就缺乏经济活动的评价标准,就没有优胜劣汰,也就没有人的主观能动性和首创精神。“任何放弃市场竞争这一原则的做法,都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和危害。”[10]但反垄断法究竟维护什么样的竞争却成为重要的时代课题。
在经济、市场社会化的条件下,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竞争时不应轻率地对市场进行干预,而应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对国家、经济和社会进行平衡协调,以追求市场稳定与发展、自由与秩序、效益与公平之间的和谐。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客观上必须承担起建立和维护一种自由、有序的竞争秩序的重任。“有序竞争,是指竞争者在竞争法律规范创制的竞争秩序中所进行的竞争。”[11]在这种秩序下,个人的竞争自由被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放任的自由竞争衍生的“竞争失灵”现象得以纠正,市场主体追求个体利益的竞争行为与社会整体利益得以和谐共存。在此理念的支撑下,反垄断法理应立足社会本位,追求和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四、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社会本位观之微观落实
(一)适用范围——社会本位观于反垄断法上的映射
反垄断法以规制垄断、维护有序竞争为己任,这从表面上看,是禁止一切垄断行为和垄断状态,但就反垄断法本身的立法意图和价值取向来说,其实不然。这已为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和实践所证明,反垄断法并不是制止一切垄断;相反,其立足社会整体、权衡垄断与反垄断之间的利弊,并以追求和维持市场的有序竞争为目的。这最为突出的表现便是,反垄断法适用范围抑或规制对象的相对性。